機械部機械外[1993]732號
頒布時間:1993-12-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機械部
根據國家科委、外經貿部等部門的有關規定, 為了加強對出國(境)展覽工作的協調管理和監督檢查,保證展覽會質量,特制訂本辦法。
一、出展的宗旨和目的。 參加和組織出國(境)展覽會要貫徹市場多元化戰略方針,以專業展覽會為,為宣傳我機械行業科技成果、 展示我機械產品技術水平、開拓國際市場、促進產品出口、 發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服務,為引進國(境)外先進技術和設備以及外交工作需要服務。
二、出展計劃的報批程序
?。?)各有出展權單位申請赴歐洲各國、美國、加拿大、古巴、澳大利亞、日本、印度尼西亞、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阿聯酋、科威特、 沙特阿拉伯、朝鮮和尚未與我國建交國家舉辦展出規模在1000 平方米以下的出國經貿展覽會計劃,由部展覽辦公室預審并報請主管部領導審核后, 送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貿促會”)歸口協調, 并由其送請外經貿部審批;申請赴港澳臺地區舉辦展出規模在1000 平方米以下的經貿展覽會計劃,由部展覽辦公室預審并報請主管部領導審核后, 送請外經貿部審批, 各工貿公司赴上述國家和地區以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舉辦展出規模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出國經貿展覽會計劃, 在征得部展覽辦公室認可后,可自行審批, 同時抄中國貿促會備核(其他有出展權單位需報部展覽辦公室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各有出展權單位舉辦展出規模超過1000平方米的出國、赴港澳臺經貿展覽會計劃, 由部展覽辦公室預審并報請主管部領導審核后,送中國貿促會歸口協調,并由其送請外經貿部審核后, 由外經貿部報請國務院審批。
(2)各有出展權單位舉辦展出規模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出國、赴港澳臺科技展覽會計劃,由部展覽辦公室預審并報請主管部領導審核后, 送請國家科委審批;展出規模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出國、 赴港澳臺科技展覽會計劃,由部展覽辦公室預審并報請主管部領導審核后, 先送請國家科委、外交部會簽,再報請國務院審批。
(3)各有出展權單位在每年2月底以前將下一年度出展計劃送部展覽辦公室,由其預審、協調并匯總后報請主管部領導審批,并于3月底以前分送中國貿促會(或外經貿部)或國家科委。 出展計劃中各項目申請報告內容包括:①辦展的目的(理由);②展覽會的名稱(中外文)、地點、 規模、展期、展出內容、展團人數、在外停留時間;③主辦單位與境內外協辦單位的名稱,如參加國際科技展覽會,要說明展覽會的性質、水平、 有無政治問題;④其他單位,包括有關部委、各?。▍^、 市)和兄弟單位是否在同期或近期內舉辦相同內容的展覽會;⑤我駐外使、 領館或廣東省委八辦、十五辦意見,⑥辦展可行性方案(包括:基本情況, 必要性和可行性,對展覽規模和效果的估計,經費來源和落實情況, 展品的留購問題和境外市場的情況,辦好展覽會的措施,籌展工作進度安排等)。
?。?)凡參與部外系統單位立項并要派人出國(境)的出展項目,各參加單位必須預先向部展覽辦公室申報,以納入部年度出展計劃, 經批準后方可承接有關工作。
?。?)出國(境)舉辦展覽會計劃未經批準前,各有出展權單位不得對外承諾或變相組團赴境外辦展。
?。?)各辦展單位對業經批準或備核認可的出展計劃,應嚴格執行,不得隨意更改。如確實需要變更某一出展項目, 須及時報告部展覽辦公室,由其重新進行協調, 并送請中國貿促會(或外經貿部)或國家科委認可,另外,辦展單位在變更獲得認可后應及時通知我駐外有關使、領館。
三、嚴格控制出展人數和在外時間。 辦展單位派出的參展人數不得超過規定數(一般9平方米標準攤位不得超過2人)。所派人員要精干, 品德好,懂技術,熟悉外貿業務,并具有一定的外語基礎。 要嚴格執行批準的在外停留期限。一般布展時間不超過一周,撤展時間約3天,除有關人員參與布展和撤展外,其他人員不得隨意增加在外停留時間。 出展團組不得繞道它國或港澳地區變相旅游。
四、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和外匯使用規定。 辦展單位收取出展費用要合理,切忌單純以盈利為目的。要做到節約開支,帳目公開, 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五、嚴格執行國家保密規定。 出國(境)科技展覽會涉及到技術保密問題,其展品的保密審查要按國家科委有關規定辦理。 辦展單位可將相關材料報送部保密辦公室,由其會同部科技與質量監督司提出審查意見。
六、認真做好展覽總結。 各辦展單位要對出國(境)展覽會的效果及組織管理工作等進行認真總結,并在展覽會結束后1個月內寫出書面材料報送部展覽辦公室及其他有關部門。
七、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 部展覽辦公室將視情況報請主管部領導核準后予以通報批評,直至作出臨時停止或取消其舉辦出展資格的決定。
八、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并由部展覽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