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資(1998)51號
頒布時間:1998-02-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水利部
水利部關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的通知
水政資(1998)51號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電)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1996)13號)的規定,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十四條修改為:“不執行本規定,對應招標的工程而未招標的,由上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給予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警告,責令其補行招標。”
二、將第五十六條修改為:“招標或編制標底的單位和個人泄漏標底和其他評標機密,由上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三、將第五十八條修改為:“投標單位互相串通,哄抬報價,擾亂招標投標秩序的,由上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取消該項目投標資格,直至協商主管部門降低企業資質。并責令招標單位重新組織招標。”
四、將第五十九條修改為:“對用非法手段獲取標底信息而中標的單位,尚未開工的,應取消其中標資格;已開工的,責令其立即停工,開工的損失自負;停產困難的,由上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處以中標金額1~5%,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依據本通知作相應修改,現予重新發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