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管綜[2000]6號
頒布時間:2000-06-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水利部
水利部關于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崗位資格管理等有關工作的通知
(2000年6月6日 水利部建管綜[2000]6號)
為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的管理,根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管理辦法》(水建管[1999]637號),現將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崗位資格管理等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監理員培訓工作
1.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應嚴格按照部里制定的監理員培訓大綱(見附件一)組織培訓,并負責發放《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崗位培訓證書》,部直屬單位監理員培訓工作由部建設與管理司負責組織。
2.已經過水利部認定的華北水利水電學院工程監理中心、河海大學國際工商管理學院和北京水利水電管理干部學院監理工程師培訓班培訓的人員,可不再參加監理員培訓。
二、監理員崗位資格的審批和崗位證書的發放
按照《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部建設與管理司負責部直屬和水電系統監理單位人員的監理員崗位資格的審批和崗位證書的發放;各流域機構負責所屬監理單位人員的監理員崗位資格的審批和崗位證書的發放;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負責所屬監理單位人員的監理員崗位資格的審批和崗位證書的發放。各流域機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應在發證后的一個月內將審批名單(內容包括姓名、所在工作單位、出生年月、學歷和畢業時間、職稱和批準時間、崗位證書編號等,格式見附件一)報水利部備案。
監理員審批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時間在4月至6月。各審批機關應根據本單位、本地區監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宏觀控制監理員的審批數量,并嚴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批。所有人員都有權對違反規定審批的情況進行申訴和舉報,水利部將對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三、監理員崗位申請表、培訓證書和崗位證書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請按照《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崗位申請表》(見附件三)的格式自行印制;《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崗位培訓證書》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崗位證書》由水利部統一印制,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可預測本單位,本地區需要的數量,報建設與管理司統一印發。
為便于管理,《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崗位證書》的編號請按照附件四的規定編制。
1.各審批機關在審批監理員后,應登記注冊,建立監理員資料檔案,以便進行動態管理。
2.監理員只能在《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崗位證書》上所注明的監理單位所承擔的監理項目中工作。
3.監理員臨時外聘到其他監理單位工作,須征得本監理單位的同意。
4.監理員調出、退出所在的監理單位到新的監理單位工作,須在調出、退出手續辦妥的一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變更。審批機關在《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崗位證書》上監理單位變更欄簽署變更意見后,此崗位證書才繼續有效。監理員不再從事監理工作,須向原審批機關交回《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崗位證書》,由原審批機關核銷注冊。
5.各審批機關每兩年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崗位證書》持有者復查一次,對不能勝任監理工作的,或在監理工作中出現責任事故的以及在兩年內沒有從事監理工作的監理員,可采取重新培訓或核銷注冊并收回《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崗位證書》等措施處理。復查結果報水利部備案。不按規定的時間進行復查,沒有加蓋復查印章的崗位證書按失效證書處理。
監理員參加復查時應向審批機關提交如下資料:
(1)一年內所參加監理的水利工程項目規模及監理內容、時間等情況;
(2)在現場監理機構中的職務或崗位;
(3)主要工作業績;
(4)監理單位的考評意見。
6.監理員違反有關規定,由原審批機關負責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