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資[1998]334號
頒布時間:1998-08-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水利部
關于城市規劃區地下水取水許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水政資[1998]334號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電)局:
國務院批準的《水利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1998]87號)規定,水利部負責“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制度”, “原由建設部承擔的指導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的管理保護職能,交給水利部承擔”,“取水許可證由水利部實施統一管理,不再授權其他部門頒發”。根據上述規定,現就城市規劃區地下水取水許可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取水許可證》?!∽员就ㄖl布之日起,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水取水項目,一律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分級管理權限統一受理取水許可(預)申請,審批、發放國務院授權水利部統一制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取水許可證》(以下簡稱法定取水許可證),不再授權或委托其他部門辦理。
二、限期辦理取水登記,換發法定的取水許可證?!≡诒就ㄖl布之前,已在城市規劃區內取用地下水而未按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取水登記、領證手續的取水戶,應在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到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登記,并領取法定取水許可證;同時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收繳原取水戶領取的《取用城市地下水審核書》、《城市地下水取水許可證》等依法應予廢止的證件。
對于過去由地方性規定、文件或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或委托其他部門發放的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取水許可證,應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換發由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法定取水許可證。同時上述被授權或被委托部門應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移交已發放的取水許可證的取水戶檔案。
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取水登記和頒發許可證工作由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并在1998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
三、清理地方性規定和文件?!≡趯嵤┤∷S可登記、發證或換證的基礎上,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取水許可制度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通[1996]7號),組織對有關涉及水資源管理的地方性規定或文件進行認真清理,凡不符合國辦[1998]87號文件精神的,提請地方人大或政府及時進行修訂。其他任何機構原來承擔的城市規劃區地下水取水許可審批與發證、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計劃用水管理等水資源行政管理職能,均應交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行使。
四、嚴格實施取水許可監督管理?!「骷壦姓鞴懿块T要認真貫徹水利部《取水許可監督管理辦法》和《取水許可水質管理規定》,建立健全適應本地區資源環境及社會經濟特點的用水定額管理、計劃用水與節約用水管理、取水計量管理、取水與退水監測管理等各項水資源管理工作制度。要通過取水許可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城鄉之間、工農業之間、行政區域之間的用水,對地表水與地下水實施統一規劃和統一調配,大力加強節水管理和適當調整現有水利工程的供水方向,嚴格控制地下水超采,積極而有效地緩解城市缺水問題。
五、加強領導和指導。 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通知精神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地區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區地下水取水許可管理的具體措施,加強對各有關地區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督促。我部將于1999年上半年對各地執行本通知的情況進行檢查。
請各地將貫徹實施本通知的情況及時報我部水資源水文司。
199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