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技監局量發[2000]13號
頒布時間:2000-01-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技術監督)局、地方稅務局、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及有關單位:
為了做好推行出租汽車稅控計價器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下發了《關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車稅控計價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64號),明確要求從2000年1月1日起不得再生產和銷售非稅控計價器。為進一步做好這一項工作,現就出租汽車稅控計價器的生產、使用及時性監督管理等有關方面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車稅控計價器的生產企業應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請計價器型式批準和稅功能檢測。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后,必須送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授權的稅控計價器定型鑒定技術機構進行定型鑒定試驗和稅控功能檢測,定型鑒定試驗和稅控功能檢測報告。由受理單位對試驗報告和檢測報告進行審查后,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國家稅務總局進行復審,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國家稅務總局復審合格,并取得國家稅務總局向申請單位頒發稅控功能合格證書后,由受理申請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向申請單位頒發型式批準證書。授權承擔出租汽車稅控計價器定型鑒定試驗和稅控功能檢測的技術機構另行公布。
(二)定型鑒定試驗和稅控功能檢測必須執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布的《出租汽車稅控計價器定型鑒定大綱》及《出租汽車稅按計價器接口技術要求》(見附件)。定型鑒定不合格的,企業可在3個月內改進一次,出租汽車稅控器取得型式批準證書后,發生結構、功能變化的應重新申請批準。
(三)稅控計價器生產企業取得型式批準證書和稅控功能合格證書后,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制造計量器具體許可證。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出租汽車稅控計價器制造許可證考核規范》對企業進行生產條件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頒發《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并向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同時抄送國家稅務總局。
(四)稅控計價器出廠檢定納入法制管理,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規程逐臺進行檢定,并由企業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實施。
二、出租汽車稅控計價器的使用及對使用單位的監督管理
(一)出租汽車稅控計價器屬強檢計量器具,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進行強制檢定,嚴禁破壞或擅自改動、拆卸出租汽車稅控計價器。
(二)新安裝的出租汽車稅控計價器必須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檢定合格和稅務機關或稅務機關監督部門計量檢定合格和稅務機關或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進行稅控初始化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出租汽車承運人必須按照《關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車稅控計價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64號)的規定打印“出租汽車專用發票”和進行納稅申報。
(四)自2005年1月1日起,非出租汽車稅控計價器打印的憑證,一律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
三、違反規定的處罰
(一)凡未按規定生產、使用出租汽車稅控計價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沒有嚴格按照《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管理辦法》考核發證的,依照《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給予處理。
(三)凡按規定使用和打印“出租汽車專用發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凡不按稅控計價器記錄的數據及稅務機關的規定進行納稅申報造成偷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凡不按規定安裝稅控計價器和進行稅控初始化的,稅務機關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附:出租汽車稅控器接口技術要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