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商務部 國家環保總局公告2006年第49號
頒布時間:2006-04-05 11:42:36.000 發文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商務部 國家環保總局
針對近期出現的進口銅精礦中砷等有害元素嚴重偏高的問題,為保護人民健康和安全,保護環境安全,保護國家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的規定,自2006年6月1日起,進口銅精礦(HS編碼為2603000010和2603000090)中砷(As)不得大于0.50%(含量,下同),鉛(Pb)不得大于6.0%,氟(F)不得大于0.10%,鎘(Cd)不得大于0.05%,汞(Hg)不得大于0.01%。
對公告實施前已經簽訂合同并發運離港出口到中國的銅精礦,貿易關系人報檢時必須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交能夠證明發運離港時間的文件。
特此公告。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二○○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