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統字[2004]56號
頒布時間:2004-06-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統計局 信息產業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統計局、信息產業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軟件業統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信息產業廳、商務廳(委、局)、外經貿委(廳、局)、外匯管理局,各直屬海關:
為貫徹落實《振興軟件產業行動綱要2002-2005》(國辦發[2002]47號),國家統計局、信息產業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軟件業統計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軟件業統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準確、及時地反映我國軟件行業軟件產品開發和服務的實際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務院辦公廳《振興軟件產業行動綱要2002-2005》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登記注冊為軟件行業的企業和以對外經營軟件開發、研制活動為主的軟件產業活動單位。軟件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中第61大類計算機服務業中的計算機系統服務和第62大類軟件業,具體的范圍是:
(一)提供計算機系統的設計、集成、安裝等方面的服務;
(二)專門從事計算機軟件的設計、程序編制、分析、測試、修改、咨詢;
(三)為互聯網和數據庫提供軟件設計與技術規范;
(四)為軟件所支持的系統及環境提供咨詢、協調和指導;
(五)為硬件嵌入式軟件及系統提供咨詢、設計、鑒定等活動。軟件業不包括僅銷售軟件,軟件的批量復制,單獨的軟件與硬件組合的系統安裝、調試,與硬件有關的咨詢活動和為用戶提供數據錄入、加工、存貯等方面的服務。
軟件企業是指從事軟件開發和服務活動的法人單位,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從事軟件開發和服務的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獨立擁有和使用(或授權使用)資產,承擔負債,有權與其他單位簽定合同;
(三)會計上獨立核算,能夠編制資產負債表。
軟件產業活動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位于一個場所,從事軟件開發和服務或主要從事該種活動;
(二)相對獨立地組織生產、經營或業務活動;
(三)能夠掌握收入和支出等核算資料。
第三條 軟件業的經營活動包括計算機系統服務、公共軟件服務(基礎軟件服務和應用軟件服務)和其他軟件服務。基礎軟件服務是指為一般計算機用戶提供的軟件設計、編制、分析、測試等服務。應用軟件服務是指為專業領域使用計算機的用戶提供軟件服務,以及提供給最終用戶產品中的軟件(嵌入式軟件)服務。其他軟件服務是指為特定客戶提供的軟件服務,以及與軟件有關的咨詢等活動。
第四條 國家對軟件統計實行“集中組織、分別統計、統一發布”的管理方式。由國家統計局和信息產業部負責組織全國的軟件統計工作,分別由有關部門開展相關的軟件統計工作,由各有關部門統一協調后對外公布有關統計信息。
第五條 軟件生產活動的統計由信息產業部負責,對從事軟件開發的企業和產業活動單位進行統計調查。根據我國目前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統計范圍暫定為年經營收入額在50萬元及以上的軟件企業、軟件產業活動單位。對一些軟件產業活動單位,其軟件開發和服務的成果主要是體現在本法人企業(或單位)的有效載體上同時銷售(如數控機床、大型機電產品、IT產品、家用電器等),難以確定單獨經營收入的產業活動單位,可按本法人企業(或單位)對該產業活動單位的經常性資金投入計算,達到50萬元就作為統計核算單位(資金投入包括:軟件研發人員的工資、獎金、補助;軟件研發的原材料等方面的投入等)。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軟件行業的基本情況,人員情況,財務情況,軟件產品銷售情況,軟件產品出口等方面的指標。
第六條 軟件出口統計由海關總署負責。由海關對系統軟件、支撐軟件、應用軟件和其他軟件(包括已安裝在計算機上的軟件)出口和以服務形式對外出口的軟件出口總額進行按月統計。
第七條 軟件出口外匯收入情況統計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
第八條 軟件開發單位科技活動情況由國家統計局負責。根據國家統計局的科技統計滾動規劃,每五年滾動調查一次軟件開發單位科技活動情況,以便計算軟件行業的R D.調查范圍:全部計算機系統服務業、軟件業。調查的主要統計指標: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從業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等;科技活動情況,包括高中級技術職稱人員、研究與發展人員;科技活動經費籌集情況,包括企業資金、金融機構貸款、來自政府部門的資金等;科技活動經費支出情況,分為內部支出和外部支出;研究與發展經費支出: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試驗發展等;科技項目情況;科技活動成果,包括軟件銷售情況,出口情況等方面的指標。
第九條 統計資料的提供。信息產業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國家統計局定期相互提供其統計資料。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國家統計局信息產業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外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