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國資辦發第46號
頒布時間:1990-09-20 15:21:59.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我局國資工字〔1990〕第30號印發的《資產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對申請資產評估資格的條件,已經作了規定?,F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已由我局統一印制。為使資產評估工作逐步規范化,保證評估工作質量,根據國務院國發〔1990〕38號《關于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現就嚴格審批資產評估機構資格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審批資產評估機構資格的權力機關是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查中央管轄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資格,并頒發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查本級及下屬地、市、縣等管轄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資格,并頒發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地、市以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所管轄資產評估機構的申報材料,經逐級審核后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
二、為了有利于對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資格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成立有會計、經濟、工程技術等專家參加的資產評估資格審查組織,負責對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格的審查。
三、從事資產評估工作的機構,除符合《暫行辦法》第四、第五兩條規定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評估資格的機構,其資產評估人員,要經過國家、省級或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可的評估專業培訓,并持有培訓證明。
2.申請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應提交 2個以上評估項目案例,未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應選擇2個以上企業模擬試評,并提交案例,以考察其評估水平。按照以上規定的條件,經評審組織全面審查合格后,由發證機關頒發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凡不具備上述各項規定條件的,不能頒發評估資格證書。
四、頒發資產評估資格證書是一項嚴肅的工作,應認真對待。目前,資產評估工作在全國剛剛起步,發展還不平衡。各地應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資產評估業務量的多少,統籌考慮并有計劃、有步驟地頒發評估資格證書,防止過多過濫,影響評估信譽。
五、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資產評估機構的管理,監督、檢查評估業務的開展,并應及時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報告資產評估機構的審批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六、正式資產評估資格證書頒發后,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各地過去頒發的臨時證書即行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