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3-11-15 13:33:28.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完成《工會法》規定的各項基本任務。
工會的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
第三條 省、自治州、設區的市總工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同臺灣、香港、澳門地區和國外工會組織之間的友好往來,發展經濟、技術、文化交流和合作。
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工會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會員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也可以選舉工會主席、副主席,主持基層工會工作。
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必須在開業投產六個月內建立工會。
對必須建立而未建立工會的單位,上級工會有權督促指導組建工會,單位行政方面或者經營者應予支持。
第五條 地方各級總工會、產業工會及基層工會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將依法建立的工會及其機構撤銷、合并或者歸屬其他工作部門。
基層工會依法撤銷的,應當及時清理經費、財產,提出處理意見,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并報上一級工會批準后妥善處理。
第六條 地方各級總工會、產業工會、省總工會地區工作委員會自依法建立之日起,即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具備法人條件的,分別經自治州總工會、設區的市總工會、省總工會地區工作委員會,省直管基層的產業工會和省直工會審查確認,并報省總工會備案,即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七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一般不設常務委員會。確因工作需要設常務委員會的,需經上一級工會批準。常務委員會成員,由工會委員會全體會議民主選舉產生。
第八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按工會章程規定民主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可以連選連任。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職期間,確因工作需要調動的,應當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征求上一級工會的意見和上一級工會的答復意見,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職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政治、經濟待遇。任期屆滿,不再擔任原職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排。
第九條 工會設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層工會,設女職工委員。
第十條 工會對于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問題,有權提出意見,維護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上級工會應當對所屬工會組織所在的企業、事業單位推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也可以就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民主權益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情況,予以支持協助。
第十一條 工會應當代表和組織職工對企業、事業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民主監督。對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工會有權要求糾正、處理;拒不糾正、處理的,工會應當支持受侵害職工依法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申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工會及其女職工委員會應當維護女職工在勞動權益、住房分配、勞保福利、晉級晉職、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方面享有的與男職工平等的權利,督促落實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的措施,對企業、事業單位違反保護女職工特殊權益法律、法規的,有權要求糾正,處理。
第十三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行政方面簽訂勞動合同。政府有關部門制作勞動合同文本,有關單位起草勞動合同條款時,應當聽取工會意見。
第十四條 工會可以代表職工就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勞動時間、保險福利和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等事項,與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行政方面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須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對職工作出開除、除名、辭退、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前,應將名單和理由通知工會,吸取工會意見。如果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或者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
第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成員中,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的人數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調解委員會成員中的工會代表擔任。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本單位工會委員會。
地方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有同級工會的代表參加。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依法設立的法律服務機構,應當為職工和工會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維護職工和工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工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的勞動條件、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工作。經有關部門和工會共同審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投產和使用。
第十九條 工會發現生產過程中有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向企業行政方面或者現場指揮人員提出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的建議無效,情況緊急時,有權支持或者組織職工停止操作,撤離危險現場。企業不得因此扣發職工工資。
第二十條 工會監督企業、事業單位勞動保護措施的落實和勞動保護經費的提取與使用,監督檢查企業、事業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二十一條 工會有權參加職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并根據調查情況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有權要求追究有關行政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有關部門在作出職工傷亡事故結論或者工傷鑒定前,應當征求同級工會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研究起草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勞動工資、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安全生產、醫療、住房等涉及職工利益的政策措施,必須吸收同級工會代表參加研究,聽取意見。
工會應當就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與同級總工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與相應的產業工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通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 工會具體負責組織由人民政府授予的職工勞動模范的推薦、評選和管理工作,督促有關部門落實職工勞動模范享有的各種優惠待遇。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勞動競賽獎勵費,用于工會組織職工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
第二十五條 國有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凡屬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都必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代表大會依法作出的決議,企業行政方面應當執行。
國有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工會應當支持廠長(經理)依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六條 國有企業的管理委員會成員中,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人數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國有企業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利益的會議,應當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應當支持和組織職工參加企業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重大問題的權力。
第二十八條 公有資產為主體的股份制企業的工會主席,應當代表職工參加或者列席本企業董事會會議。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成員中應有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人數比例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工會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可分別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依法經營、發展生產,提高效益。
第三十一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工會主席代表職工參加或者列席本企業董事會會議。企業討論發展規劃、生產經營等重大事項,研究決定有關工資、福利、職工獎懲、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三十二條 外資企業、私營企業經營者應當與本企業工會建立協商制度。協商研究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
外資企業、私營企業工會有權就企業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與其經營者進行交涉、談判或者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
第三十三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組織職工活動,一般應當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以外進行;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與單位行政方面或者經營者協商,行政方面或者經營者應當統籌安排。
第三十四條 建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應按上月份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交當月份的工會經費,并由工會按有關規定逐級上解。
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行政方面撥交工會經費情況進行檢查。對逾期未交或者少交工會經費的單位,工會可按有關規定扣交,并扣收滯納金。
第三十五條 工會的經費和財產,應當按照有關制度管理。
各級工會的經費審查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審查監督權,嚴格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定期向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經費審查情況,接受監督。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場地和設施。
第三十七條 工會用工會經費興建或者購置的房屋、設備、設施等固定資產以及興辦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屬于工會所有。人民政府和單位行政方面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工會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工會的財產、經費和人民政府、單位行政方面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已被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的,必須依法返還和賠償。
屬于基層工會所有的經費和財產,不得作為其所在單位行政方面的經費和財產予以凍結、查封、扣押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總工會、產業工會及基層工會,可以興辦企業、事業單位。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工會興辦企業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批準,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冊登記,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工會興辦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離休、退休人員,其待遇與國家機關的離休、退休工作人員同等對待。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解決。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