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民農函第167號
頒布時間:1984-12-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民政部、 財政部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并區民政廳、財政廳:
你區十一月一日電悉。現將對你區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費實行包干的規定印發你們。望根據《規定》,制定具體辦法,切實把此項經費管好、用好,使其既能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又能扶持災民生產自救。執行中有什么問題和經驗,請及時告訴我們。
附:民政部、財政部關于對西藏自治區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費實行包干的規定根據中央書記處召開的西藏工作座談會的精神,決定對西藏自治區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費(即災民生活救濟費)實行包干,現作如下規定:
一、自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七年三年內,中央每年撥給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費五百萬元(一次下達),包干使用。
二、包干的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費,由自治區統一掌握安排,不再向下包干;輕重災年,可調劑作用。包干期間,中央不再另撥此項經費。
三、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費在保障災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以適當拿出一部分作為扶持災民生產自救性的開支。
四、特大自然災害救濟款的發放,采用有償、無償相結合的辦法。對實行有償辦法的災民,確無償還能力時,經過一定的審批手續,可以緩期歸還或減免。對回收的款額,可建立救災扶貧周轉基金,有災救災,無災扶貧。
五、要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禁將此項經費挪作他用。
請自治區民政廳會同財政廳制定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費的管理、發放、使用辦法,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后貫徹實施。在執行中,要認真總結經驗,逐步加以充實和完善,切實把款管好用好,使其既能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又能促進災區農副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