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地字[1996]223號
頒布時間:1996-08-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有關省、自治區、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自1994年中央財政頒發《支援欠發達地區財政周轉金管理辦法》以來,中央和地方各級的支援欠發達地區財政周轉金的使用、管理得到了加強,并逐步走上規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軌道。
隨著全國財政周轉金清理整頓工作的進一步開展,為進一步強化支援欠發達地區財政周轉金的管理,按照國務院關于財政周轉金要“控制規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強監督”十六字方針的要求,根據財政部制訂的《地方財政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專項周轉金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我們對原《支援欠發達地區財政周轉金管理辦法》作了適當的修改,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支援欠發達地區財政周轉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支援欠發達地區財政周轉金(以下簡稱周轉金)的管理,完善財政周轉金有償使用管理的機制,提高周轉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老少邊窮地區發展經濟,根據財政部《地方財政周轉金管理辦法》、《財政部專項周轉金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支援欠發達地區財政周轉金特指以下幾項財政周轉金:
一、預算扶貧基金二、新增發展資金三、溫飽基金四、邊境建設事業補助費有償使用部分第三條 周轉金是國家財政為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經濟發展而設置的有償投放、定期收回、周轉使用的專項資金。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其性質與用途。
第四條 支援欠發達地區財政周轉金屬財政性質資金,由各級財政預算管理部門負責安排、投放、使用。
第五條 周轉金的使用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貫徹國家支持老少邊窮地區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
二、有利于發展老少邊窮地區農村商品生產,涵養財源,增加人民群眾和地方財政收入,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兼顧;
三、按項目投放,擇優扶持,重點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立足當地資源、將資源優勢轉化為商品經濟優勢的開發性生產項目;覆蓋面大、富民富縣、可帶動千家萬戶迅速脫貧致富的龍頭項目;投資少、見效快、效益好的生產項目。
四、實行有償使用,堅持有借有還,保證資金的完整收回和周轉使用。
五、周轉金不得用于股票、證券、期貨、房地產等投機性項目;不得用于修建樓堂館所;不得用于計劃外基本建設。
第二章 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
第六條 周轉金的來源: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收取的銀行存款利息;
三、收取的資金占用費、逾期占用費轉入部分;
四、其它用于支援欠發達地區的有償使用資金。
第七條 周轉金的使用對象是老少邊窮地區,主要是國家確定的貧困縣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貧困縣。
第八條 周轉金主要運用于貧困地區的種植業、養殖業、加工工業;與扶貧有直接聯系或增加縣級財政收入的縣、鄉辦企業及其技術改造項目;以扶貧為主的其他項目。
第九條 周轉金的使用期限根據項目的建設期限和項目實現效益的時間確定。一般為1~3年。
第三章 占用費的收取和管理
第十條 對使用周轉金的單位要收取資金占用費。周轉金的占用費本著優惠、低率、區別行業的原則設置。主要費率如下:
一、種植業、養殖業項目年率2%;
二、與種養業有關的加工業、縣鄉辦工業項目年率3%;
三、發達地區與老少邊窮地區協作舉辦的生產性項目借用中央財政的周轉金,年率4%。
第十一條 周轉金的資金占用費在項目借款到期時,同本金一同歸還,費隨本清。對逾期不能歸還的資金加收年率10%的逾期占用費。
第十二條 地方財政收取的資金占用費和逾期資金占用費,扣除必要的業務費以后,其余部分全部轉作周轉金的本金。用于業務費方面的支出,一般不得超過當年收取全部占用費收入的5%,具體比例由各省區財政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中央財政收取的資金占用費和逾期資金占用費全部轉作周轉金的本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對借用中央財政周轉金的占用費率,各部門、各地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提高。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對周轉金實行規?;蝽椖抗芾怼?/p>
第十五條 中央財政設立的支援欠發達地區財政周轉金實行規模管理,由各?。▍^)承借承還,統籌使用與管理。
第十六條 使用周轉金的地方向上級財政部門申報項目,必須附送項目可行性報告和項目立項報告。
第十七條 周轉金和扶持項目的申報和審批應嚴格按程序逐級完成,不得越級申報和審批。
第十八條 扶持項目選擇和資金的安排要由集體討論提出意見,報主管領導審定,并按規定簽訂合同,明確各方責任。
第十九條 上級財政部門對下級財政部門的周轉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發現資金使用不當或被挪用,上級財政部門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并抽回已撥付的資金。
第二十條 由于市場變動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周轉金投放的項目需要變更的,按資金管理權限報上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變更;形成呆帳的資金,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處理,報上級財政備案。
第二十一條 加強周轉金的回收工作。下級財政部門應將到期借款及時歸還上級財政部門,并附送還款憑證。逾期3個月不歸還借款的,將扣減發展資金或其他財政??睢?/p>
第二十二條 建立完善資金使用反饋制度。半年和年度結束后2個月,各地應書面報告上年度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建設進展情況進行反饋,作為下年度借用資金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周轉金的使用必須實行跟蹤監督,定期進行檢查。對于以權謀私和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應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周轉金應有專人進行管理,并按財政部有關周轉金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新增發展資金、溫飽基金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凡本辦法未涉及的部分,根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地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