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統字[1998]230號
頒布時間:1998-10-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統計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計劃單列市統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
為了有效地提高統計隊伍素質,充分發揮統計工作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反對和制止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通知》中關于統計人員要“實行持證上崗制度”的要求,特制定《統計人員持證上崗暫行規定》,相應的培訓、考試辦法國家統計局統計教育中心正在擬定。
現將本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研究貫徹執行。
國家統計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統計人員持證上崗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統計工作和統計人員的管理,促進各單位配備合格的統計人員,提高統計隊伍和統計工作水平,充分發揮統計工作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關于統計部門管理統計工作的規定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反對和制止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通知》中關于統計人員要“實行持證上崗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依據《統計法》規定,統計人員應具備執行統計任務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實行持證上崗。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家機關、基層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統計人員。
第四條 取得統計上崗證的基本條件:1.遵守國家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2.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
3.具備一定的統計專業知識的技能。
4.熱愛統計工作,有事業心和工作責任感。
第五條 統計上崗應記載持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學歷、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取得時間、工作單位、身份證號、上崗證號(取得時間)、獎勵、處分、崗位變動、注冊及年檢情況等。
第六條 統計上崗證實行培訓考試制度。培訓和考試科目為:統計法、統計基礎知識和統計實務。
第七條 現在統計崗位,已取得統計中專以上(含中專)學歷的人員,經發證機關審定,可為其頒發統計上崗證,經評審或考試已經取得統計員(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人員,經用人單位考核能夠勝任統計崗位工作的,并經發證機關審定,可直接為其頒發統計上崗證。
第八條 統計上崗證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國家統計局負責培訓教材編寫,組織指導全國培訓教學工作,組織考試命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負責統計上崗證培訓、考試的具體組織實施和證書的制證、頒發及管理工作。
第九條 統計上崗證實行注冊登記和年檢考核制度。
1.取得統計上崗證的人員,被單位聘(任)用從事統計工作后,應由所在單位在三個月內到發證機關進行注冊登記,注冊后的持證人員作為統計人員管理,未經注冊登記的統計上崗證,不予辦理年檢。
2.在崗統計人員應按規定向發證機關辦理統計上崗證年檢,年檢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由各基層單位將持證人員的情況按統計上崗證的要求填寫,經本單位負責部門同意后送發證機關進行年檢,發證機關審核無誤后,在統計上崗證相應年份備注欄加蓋驗訖印章和日期,退回持證人。未經發證機關注冊登記的人員,不得填寫統計報表。
第十條 各級發證機關應對本地區、本部門持統計上崗證人員的基本情況分類建立業務檔案,加強對發放統計上崗證的后期管理。統計上崗證應逐步用計算機管理,系統掌握統計上崗證的注冊登記、年檢及統計人員的數量、知識結構等情況,建立統計人才管理信息數據庫。
第十一條 統計人員因離退、解聘、辭職等原因離開原工作崗位的,所持統計上崗證在有效期內不予收回,需要繼續從事統計工作時,按規定向所在發證機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凡脫離統計工作崗位連續時間超過四年的,所持統計上崗證自行失效。需要繼續在統計崗位工作的必須重新參加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新的統計上崗證。
第十二條 持統計上崗證人員,在統計工作中嚴重違反《統計法》,有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行為的,受到行政記過處分以上的(含記過處分)人員,發證機關應收回或注銷其統計上崗證。
第十三條 統計人員持證上崗情況,作為統計法規檢查的內容之一。在本《暫行規定》實行一年后,對未執行持證上崗規定的單位及人員,視為違反統計法規,由統計執法檢查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執行。
第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自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