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4]69號
頒布時間:1994-03-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對郵電部所屬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從1994年1月1日起,郵電部所屬企業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照章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郵電部直屬郵電通信企業(含所屬工業、供銷等其他企業)的所得稅,在1995年底以前,由郵電部按適用稅率集中在北京繳庫。
三、郵電部直屬的中國郵電工業總公司、中國郵電器材總公司、中國通信建設總公司及其所屬企業,應以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為所得稅納稅人,按適用稅率在納稅人所在地繳庫。
四、郵電部直屬的企業用國有資產興辦的國有企業,除另有規定外,以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為所得稅納稅人,按適用稅率在納稅人所在地繳庫。
五、郵電部直屬企業投資興辦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應按對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征收所得稅的統一規定執行。
六、郵電部直屬企業用國有資產或非國有資產興辦的集體企業,應以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為納稅人,按適用稅率就地繳庫。
七、郵電部所屬事業單位和其他有經營收入的經濟組織如何繳納所得稅問題,另行規定。
八、上述企業所得稅,屬于中央財政預算收入的,繳入中央金庫;屬于地方財政預算收入的,繳入地方金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