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字[1993]332號
頒布時間:1993-10-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被授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一九九一年第91號令發布)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一九九二年底,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曾會同我局和原國務院經貿辦、國家計委、財政部、原對外經濟貿易部聯合發出了《關于舉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和向外商出售國有資產必須嚴格執行對中方資產進行評估的有關規定的緊急通知》。該通知發布后,有關部門對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中方國有資產的評估情況進行了聯合檢查,并采取了相應的措施,使國有資產漏評、少評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決。但目前仍有一些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其中方國有資產未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評估就辦理了審批手續,并申請了登記注冊。為維護國有資產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與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國有資產管理,促進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健康發展。為此,現重申如下規定: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中方國有資產評估結果的確認通知,就作為核準中方以國有資產與外商合資、合作舉辦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登記注冊的必要文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