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層字1979年第11號
頒布時間:1979-04-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商業部
(一)關于合作商店補發股息問題,過去幾年停發的股息,可按當年中國人民銀行固定存款利率補發。即一九七一年十月份降低存款利率前,按月息三厘三計算;降低利率后,按月息二厘七計算。
(二)合作商店中地、富、反、壞分子的股金,除司法機關已經判決沒收的以外,本著從寬處理的精神,在本人死亡、退職、退休、轉業后,可以退還給本人或其合法繼承人,停發了的股息也應予補發。還留在合作商店的這類人員的股息,仍應照發,停發的也應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