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8-1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保險財產范圍
第一條 下列財產可以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
一、 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二、 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三、 具有其它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
第二條 下列財產非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特別約定,并且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
一、 金銀、珠寶、玉器、首飾、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和其它珍貴財物;
二、 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
三、 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梁、碼頭;
四、 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
第三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
一、 土地、礦藏、礦井、礦坑、森林、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庫的農作物;
二、 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三、 違章建筑、危險建筑、非法占用的財產;
四、 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
保險責任
第四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一、 火災、爆炸;
二、 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破壞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發性滑坡、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
三、 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第五條 保險財產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負責賠償:
一、 被保險人自有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第四條所列災害或事故遭受損害,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直接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二、 在發生第四條所列災害或事故時,為了搶救財產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第六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為了減少保險財產損失,被保險人對保險財產采取施救、保護、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
除外責任
第七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 戰爭、軍事行動或暴亂;
二、 核子輻射或污染;
三、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八條 本公司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一、 保險財產遭受第四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業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二、 保險財產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壞;保險財產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以及損耗;
三、 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險財產以及罩棚,由于暴風、暴雨造成的損失;
四、 其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與賠款計算
第九條 固定資產可以按照帳面原值投保,也可以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帳面原值加成數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
上述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 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于重置重建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重置重建價值為限。
二、 部分損失
(一) 按帳面原值投保的財產,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于重置重建價值,應根據保險金額按財產損失程度或修復費用與重置重建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如果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相當于或高于重置重建價值,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二) 按帳面原值加成數或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的財產,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固定資產賠款應根據明細帳、卡分項計算,其中每項固定資產的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投保時確定的保險金額。
第十條 流動資產可以按最近十二個月的平均帳面余額投保,也可以按最近帳面余額投保。
上述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 按最近十二個月帳面平均余額投保的財產發生全部損失,按出險當時的帳面余額計算賠償金額;發生部分損失,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流動資產選擇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出險當時該項科目的帳面余額。
二、 按最近帳面余額投保的財產發生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實際損失金額低于保險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發生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額度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于出險當時的帳面余額時,應當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流動資產選擇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投保時約定的該項科目的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 已經推銷或不列入帳面的財產可以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
該項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 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于實際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金額為限。
二、 部分損失
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但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本條款第六條的費用支出時,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 固定資產按帳面原值加成數或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的,流動資產按最近十二個月帳面平均余額投保的,已經推銷或不列入帳面的財產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的,根據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費用計算賠償金額。
二、 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財產,根據保險金額與重置重建價值或出險當時的帳面余額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 保險財產遭受損失以后的殘余部分,應當充分利用,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且在賠款中扣除,必要時可由本公司處理。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內按照保險費率規章的規定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保護財產安全的各項規定,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各種災害事故隱患,在接到防災主管部門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書后,必須認真付諸實施。
第十六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名稱、保險財產占用性質、保險財產所在地址、保險財產增加危險程度等事項如有變更,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十七條 保險財產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現場。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各項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從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其它事項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在向本公司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財產損失清單、救護費用清單以及必要的帳冊、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本公司應當迅速審定、核實。保險賠款金額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十日內一次支付賠款結案。
第二十條 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并協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一條 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本公司賠償以后,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金額應當相應減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批注。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從通知本公司發生保險事故的當天起三個月內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條款第十九條規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者從本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種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如有涂改帳冊、偽造單證、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的保險賠款。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和本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可申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