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關于曾被判刑的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參加工作時間問題的復函
勞人險函[1986]33號
頒布時間:1986-09-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
浙江省勞動人事廳:
你廳浙勞險(86)146號來文收悉。所詢關于曾被判刑的軍隊復員、轉業人員參加工作時間如何確定問題,經與我部老干部服務局研究,現答復如下:
判刑后開除軍籍的,其參加工作時間從刑滿釋放后分配工作之日起重新計算;判刑后保留軍籍的,可以將服刑前后的軍齡合并計算,其參加工作時間可從第一次參加軍隊之日起計算(包括建國前參軍、建國后被判刑的復轉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