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關于在企業工資改革中退休、退職人員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可否相
勞人險[1986]24號
頒布時間:1986-07-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
山西省勞動局:
你局(86)晉勞險便字第323號來函收悉,所詢在企業工資改革中,原工資標準低于33元的,提高到33元后,退休、退職人員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可否相應提高的問題,我們意見,可以按照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關于提高工資區類別后如何計發離休、退休、退職待遇問題的復函》(勞人險〔1985〕9號)的規定辦理。即:“企業單位和執行非十一類工資區制度的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印發的《關于四類工資區提高到五類工資區和計發地區工資辦法的具體規定》(勞人薪〔1985〕20號文)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辦理,即,其計算離休、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基數,可以在增加幅度不超過百分之二點七五的原則下,按當地的具體規定執行。對享受糧(煤)補貼的,按《國務院關于調整工資區類別的幾項具體規定》,相應沖銷其糧(煤)補貼后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