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基本建設項目保險問題的通知
頒布時間:1985-08-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
關于基本建設項目進行財產保險的范圍問題,一九五三年財政部曾有過規定,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在一九八0年也重申過國家預算撥款的項目不實行保險。近來,審計署在審查重點項目的建設情況時,發現有的地方保險公司不執行已有規定,要求國家預算內投資的項目實行保險;有的建設銀行竟同意并代辦收費手續,從中收取手續費。對建設項目實行強制保險加大了基建投資,增加了工程造價,這種做法不妥。為此,對基本建設項目保險問題特通知如下:
一、 鑒于目前基本建設的管理體制和國家投資安排等情況,國家預算內的“撥改貸”項目應繼續執行一九五三年財政部《關于財產強制保險投保范圍的規定》,不實行財產保險。
二、 從國外引進的成套設備,應按照一九七九年八月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委、財政部等六個部門《關于辦理引進成套設備、補償貿易等財產保險的聯合通知》規定的范圍,進行保險;其保險費計入設備成本。
三、 各地區、部門和企業單位的自籌基本建設項目是否實行保險,可自行決定;其保險費由自有資金解決。
四、 一九八五年以前國家預算內投資項目已經辦理保險并交付了保險費的,可不辦理退保手續。從一九八五年起,除從國外引進成套設備的以外,不再投保。一九八五年收取的保險費、手續費均應退回。
五、 國家計劃用信貸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比照上述規定辦理,不實行保險。
六、 各地建設銀行要嚴格執行其職能,對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使用要認真予以監督檢查,維護國家利益。除國家有統一規定者外,各地建設銀行均不得接受委托代扣代交建設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