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預便字[1985]第17號
頒布時間:1985-07-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你公司(85)保發字第360號“對(81)財預字第155號文的意見”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經司法機關追回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被騙支付的保險賠款,不宜還給保險公司,而應全部上繳國庫,理由如下:
一、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作為一個國營的經濟實體,不同于國外的私人保險企業,因此理應和其他國營企業一樣執行國家統一的罰沒財物管理制度。
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被騙支付的保險賠款,如果是保險公司通過正常的經濟關系自行追回的,可以視同一般債權債務關系留歸保險公司。但如果是由司法部門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判決收繳的,因已不屬于公民或法人之間的關系,則應由司法機關依法作為罰沒收入,按我部1982年制發的《罰沒財物管理辦法》規定上繳國庫。這樣才能維護國家法律的嚴肅性。
三、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已列入當年的財務支出,并已向國家財政部門報了帳,不存在掛帳待收問題,因此,追回以前年度被騙的保險賠款,也不應再要求退還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