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4-10-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中國民用航空局
一、本規單只適用于除鮮、活物品和動物以外的一切物資。對鮮物品和動物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費率如何制訂等問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公司根據當地情況研究制訂后,報總公司備案。
二、金銀、首飾、珠寶。稀有貴重金屬以及毛重每公斤價值在1,800元以上的貴重物品,經特別約定后,最低按第二檔4‰。訂定。
三、外籍人員投保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按費率表的不同檔次分別加收20%計算。
四、對空運物資數量大的投保單位,如果其經營管理較好,注意安全運輸,并同意預約統保的,保險費率可按照規定費率,在50%幅度以內予以減收。具體減收比例由各省、市、自治區、分公司根據當地情況自定。
五、對于危險品民航部門一般不予承運,但對國家指令特需,經總局領導批準后才可承運的物資,如要投保,可按其危險程度(易燃、易爆、輻射等),分別按費率表不同檔次確定。
六、關于保險貨物變更運輸后的保險費計算:
因承運人或托運人。
及其改后特殊情況,投保貨物發生變更運輸時,應按新開貨運單或更改后的貨運單辦理。對于已發生了運輸的貨物退運,由于托運人的責任,不退保險費;保險貨物在抵運地點未起運而要求退運的,如未出險最低保費一元計收;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要求退回始發地或改運他地的應按規定重新計收保險費。
七、每筆空運貨物保險的最低保險費為一元。
八、費率表:
第一類 一般物資每千元一元(1‰。),物資本身屬于非危險品,受碰撞或包裝破裂時,所裝物資無明顯影響或者有一定損壞但不顯著。如機器設備、一般金屬原材料、電子元器件、馬達、開關磁棒、變壓器、錄音錄象磁帶、10CC以下針劑藥品、金屬桶或聽裝液體、半液體商品、中西藥材等等。
第二類 易損物資: 每千元四元(4‰。)。 物資本身較易燃燒、破裂、滲漏、揮發等。由于包裝破裂或所裝物品一經碰撞就容易受損。如儀器儀表、醫療器械、錄象機、電視機、復印機、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照象機、電唱機、收錄機、有機玻璃制品、圖書紙貨張、服裝、皮貨、綢緞呢絨、紙箱、桶、簍裝的塊粒、粉狀物資、兩公斤以下各種玻璃瓶裝液體,一般特種工藝品、景泰藍、以及屬于有毒危險品和較易揮發物品等等。
第三類 特別易損物資,每千元八元(8‰。)
物資本身屬于危險品,特別容易燃燒、破裂、滲漏、揮發等。由于包裝破裂或所裝物品受碰撞后極易損壞或者在其損壞后沒有殘余價值的。如各種玻璃制品、陶瓷制品、石膏制品、箱裝玻璃、兩公斤以上玻璃裝液體、半液體、顯象管、電子管以及各種燈泡、燈管和特別易損的高度精密儀器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