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2-06-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第一條 凡持票搭乘長途汽車的旅客,均應依照本保險條款規定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其手續由公路客運部門辦理,不另簽發保險憑證。
第二條 保險有效期間規定自旅客驗票進站或中途上車購票后開始,到達旅程終點出站為止。
第三條 旅客所乘的汽車,在中途因故停駛或改乘公路客運部門指定的其他車輛者,在繼續旅程中,保險仍屬有效。
第四條 旅客在旅程中途,自行離站不再隨同原車旅行者,其保險責任于離站時起即告失效。但經公路客運部門簽字證明原票有效者。從旅客重新驗票進站后,保險效力即行恢復。
第五條 旅客的保險金額不論是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規定為每人人民幣叁千元。
第六條 旅客的保險費包括在票價內,一律按票價的百分之二收費,由公路客運部門代收匯繳保險公司。
第七條 旅客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治療者,由保險公司按實際情況給付醫療費用,其數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全數。
第八條 旅客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意外事故遭受傷害,以致死亡、殘廢或喪失身體機能者,除依照第七條規定給付醫療費用外,另由保險公司依照下列規定給付保險金:
一、死亡者,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二、雙目永久完全失明者,兩肢永久完全殘廢者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與一肢永久完全殘廢者,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三、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者,給付保險金額半數;
四、喪失一部份身體機能永久不能復原影響工作能力者,視其喪失機能的程度,酌給一部份保險金。
第九條 由于下列原因致使旅客遭受傷害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或醫療費用的責任。
一、疾病、自殺、毆斗或犯罪行為;
二、爬車、跳車;
三、戰爭或軍事行動;
四、有詐欺行為意圖騙領保險金或醫療費用。
第十條 旅客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因發生意外事故遭到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旅客遭受意外傷害時,公路客運部門應采取緊急措施進行搶救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交通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旅客遭受意外事故以致殘廢或喪失身體機能者,應由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持縣以上醫院及交通監理、治安部門的證明文件,由保險公司根據此項證明,確定給付保險金。
第十三條 旅客遭受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應由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完全依賴該旅客供養者,取具公路客運部門的證明文件,必要時并須取具其居住地政府的戶籍證明,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第十四條 申請領取保險金,須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辦理,過期喪失申請的權利。
第十五條 保險金的給付,應由保險公司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于十五日內辦理。
第十六條 旅客或其家屬對保險公司的保險金給付數額發生爭執時,應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保險條款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于 年 月 日實施。
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給付表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給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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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 保 險 事 件 ┃ 給 付 數 額 ┃ 給付后的因
┃ ┃ ┃ 保險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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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 亡 ┃ 保險金額全數 ┃保險效力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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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 兩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久完全殘廢,或┃ 同 上 ┃ 同 上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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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 ┃ 保險金額半數 ┃保險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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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喪失手指足趾: ┃ 保險金額的 ┃
傷 ┃1.喪失四指; ┃ 40% ┃ 保
┃2.喪失拇指全部; ┃ 25% ┃ 險
┃3.喪失拇指一節或食指全部; ┃ 10% ┃ 繼
害 ┃4.喪失其他各指的部分或全部; ┃ 5% ┃ 續
┃5.喪失足趾全部; ┃ 15% ┃ 有
┃6.喪失各趾的部分或全部。 ┃ 5% ┃ 效
事 ┃ 一次事故造成多處喪失部分手指足趾時,┃最高不超過保險金┃
┃可同時兼得。 ┃額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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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 身體其他部分傷殘,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全┃ 按照喪失程度給┃
┃部或部分勞動能力、身體機能。 ┃付,但不能超過保┃保險繼續有效
┃ ┃險金額全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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