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險字[1982]22號
頒布時間:1982-06-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
天津市勞動局:
你局保險處詢問,在甘肅省生產建設兵團當職工的部分知識青年,一九七九年采取退職的方式返回天津市,并再次參加了工作,其退職前的工作時間能否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問題。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根據一九七九年四月三十日《國務院關于準許退職回城青年回原單位復工的通知》的精神,上述退職回城的知識青年再次參加工作后,其退職前的工作時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應從再次參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計算連續工齡。
附:國務院關于準許退職回城青年回原單位復工的通知(摘錄)
國發〔1979〕121號 一九七九年四月三十日
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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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營農場的知識青年,下鄉插隊后已安排在工礦企業和其他事業單位工作的知識青年,以及文化大革命前的支邊青年,采取退職的方式返回城市的作法是不妥當的,應該制止。已退職回城的,應返回原單位,并退還所發的退職金。確有特殊困難需要調動的,國營農場的知識青年,按照中央〔1978〕74號文件的規定辦理;下鄉插隊后已安排在工礦企業和其他事業單位工作的知識青年,以及文化大革命前的支邊青年,可按照人事、勞動部門關于干部、工人調動的有關規定辦理,事先要征得調入地區有關部門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