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2-10-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第一條 保險目的,為了使城鄉居民的家庭財產在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損失后得到經濟補償,發揚團結互助精神,安定人民生活,特舉辦家庭財產保險。
第二條 保險財產:凡是存放、座落于本保險單所載明地點,屬于被保險人(即參加保險的城鄉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財產,都可以向保險人(即保險公司,下同)投保:
一、 房屋及其附屬設備;
二、 衣服、臥具、家具、用具、器具、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資料;
三、 農村家庭的農具、工具、已收獲的農產品、副業產品、家禽;
四、 個體勞動者的營業用器具、工具、原材料、商品。
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且在保險單上載明屬于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或者與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財產。
第三條 不保財產: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
一、 金銀、首飾、珠寶、貨幣、有價證券、票證、郵票、古玩、古書、字畫、文件、帳冊、技術資料、圖表、家畜、花、樹、魚、鳥、盆景以及其他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二、 正處于緊急危險狀態的財產。
第四條 保險責任:保險財產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一、 火災、爆炸;
二、 雷電、冰雹、雪災、洪水、海嘯、地震、地陷、崖崩、龍卷風、冰凌、泥石流;
三、 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以及外來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體的倒塌;
四、 暴風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結構(外墻、屋頂、屋架)倒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五、 因防止災害蔓延或因施救、保護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和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五條 除外責任:保險財產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 戰爭、軍事行動或暴力行為;
二、 核子輻射和污染;
三、 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
四、 電機、電器(包括屬于電器性質的文化娛樂用品)、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和超電壓、碰線、弧花、走電、自身發熱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損毀;
五、 堆放在露天的保險財產,以及用蘆席、稻草、油毛氈、麥桿、蘆葦、帆布等材料為外墻、屋頂、屋架的簡陋屋、棚,由于暴風、暴雨所造成的損失;
六、 蟲蛀、鼠咬、霉爛、變質、家禽的走失或死傷,以及其它不屬于本保險單第四條所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第六條 保險期限:定為一年,從約定起保時起至保險到期日廿四時止。期滿續保,另辦手續。
第七條 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自行確定,并且按照保險單上規定的保險財產項目分別列明。
第八條 保險費:依照保險人規定的家庭財產保險費率計算。被保險人應當在起保當天一次繳清保險費。
第九條 賠償處理:
一、 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救護并保存現場,同時立即通知保險人,以便及時查勘處理。
二、 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救護費用單據,以及公安部門或所在單位、街道組織等有關部門的證明。
三、 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按照實際損失和損失當天的實際價值計算賠款,但最高不超過保險單上分項列明的保險金額為限。
四、 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賠償以后、保險單繼續有效,但其有效保險金額應當是原保險金額減去賠償金額后的余額,并由保險人出具批單加以批注。
五、 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根據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被保險人應當將追償權移交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共同向第三者追償。
六、 保險財產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份,可以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七、 被保險人如果有虛報損失等欺騙行為,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者追回已經支付的賠款。
八、 被保險人從保險財產遭受損失的當天起,如果在一年內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即作為自愿放棄索賠權益。
第十條 保險仲裁: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不能解決時,可以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