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險字[1981]4號
頒布時間:1981-03-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
郵電部勞動工資局:
你局(1981)勞資字13號函收到。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79)教計字315號、(79)財事字194號、(79)勞總薪字69號文規定,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學校的國家職工在校學習期間一律不計算工齡。入學前和畢業后參加工作的連續工齡可以合并計算”。我們認為,一九七九年以后進入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的國家職工,在學習期間的工齡計算,也應按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