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險便字[1980]69號
頒布時間:1980-11-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局:
現將你區八一錳礦組干科1980年10月30日的來函轉去,請你們研究答復他們。所詢問題,我們認為可按財政部(80)財事字第328號關于監獄在押人犯親屬探監路費報銷問題給廣東省財政廳的復函中的規定辦理,即:“在押人犯親屬的探監時,必須報經監獄批準,始得探監。在押人犯親屬的探監路費,凡符合享受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的,可由職工所在單位按探親的有關規定報銷路費;凡不符合享受探親待遇的,其路費一律自理。”在押人犯親屬探親的假期及工資待遇,亦按上述復函精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