險群字[1965]223號
頒布時間:1965-04-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全總勞動保險部
平頂山特區總工會勞保部:
四月十二日來函收悉。對來函所詢問題答復如下:
關于矽肺病的待遇處理問題,除按國經周字100號文外,還應按勞動部與全總聯合通知執行。矽肺病的待遇應按照期區和代償機能分類予以處理。即:二三期矽肺病休養一年后為90%,一期矽肺合并肺結核,或者代償機能屬于乙、丙的按二三期矽肺處理。
單純一期矽肺自愿回鄉的、應從回鄉時起就發給60%。
上述意見僅供參考,具體問題希請示省總工會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