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勞薪字160號
頒布時間:1963-05-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勞動部工資局
鐵路工會哈爾濱區委員會:
3月11日關于學徒工的勞動保險待遇問題的來函收悉。
你們對于“國務院關于國營、公私合營、合作社營、個體經營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學徒的學習期限和生活補貼的暫行規定”第三條關于學徒的勞動保險待遇問題的規定的理解,是符合規定要求的。至于在具體執行問題上,一般是按照以下辦法執行的。即:因工負傷的勞動保險待遇可以比照正式職工的辦法辦理。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在六個月以內的,可與正式職工享受同樣的醫療待遇,生活補貼照發;滿六個月尚未痊愈的,應該休學,休學以后,一般停止享受醫療待遇,并停發生活補貼。因工或非因工死亡時可以發給喪葬費。對于因工死亡的學徒的直系親屬,可由企業酌情發給一次性撫恤費。除此以外,學徒不享受其他的勞動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