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發[2000]76號
頒布時間:2000-11-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發布《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至6號的通知
各擬公開發行證券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為規范公開發行證券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我們制定了《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至6號,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號):
商業銀行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公開發行股票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等法律法規,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商業銀行為首次發行股票而編制招股說明書時,除應遵循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準則的一般規定外,還應遵循本規定的要求。
第三條、商業銀行應披露不少于最近三年的如下主要財務數據:總負債、存款總額、長期存款及同業拆入總額、貸款總額、正常貸款、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呆賬貸款。
必要時,還應提供自最后一個會計年度終止后到編制招股說明書之前最近可行的月份終了的上述財務數據。
第四條、商業銀行應披露下列各種風險因素。對這些風險因素能夠作出定量分析的,應進行定量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應進行定性描述。
(一)分析可能存在的信貸風險,尤其要分析目前的貸款組合、客戶集中性風險、銀行的貸款準備金制度及目前準備金水平。
(二)分析可能存在的流動性風險,包括:
1、說明此風險的存在對銀行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銀行管理層對此的明確政策;
說明銀行是否建立用于監控此風險的管理信息系統和其他內部控制制度;說明對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的評估情況。
2、分析自身的規模和所處的經營環境,結合財務報表及其附注,說明流動性如何受到不利因素的影響,這些不利影響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信貸需求的大幅度增長、大量履行各種貸款的承諾、存款水平劇減、國內或國外利率的急劇變化等。
3、分析銀行的流動性對某一類資金來源的依賴程度,銀行短期可兌現的流動資產、短期融資能力和成本,銀行在貨幣市場上的信譽,同時應披露銀行是否有緊急融資計劃來處理突發事件。
4、分析資本充足率的現狀。
(三)披露因匯率變化而產生的風險,如匯率變化對外匯交易、對持有外幣資產和負債的影響等。
(四)披露因市場利率變動而產生的風險,如銀行所采用的利率政策、利率的變動對銀行獲利能力和財務狀況的影響,并對此種影響進行敏感性分析。
(五)披露技術和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系統不可靠、舞弊、欺詐行為和資產保全措施不得當等產生的風險。
(六)披露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而產生的風險,如稅收制度、經營許可制度、外匯制度等的變化對銀行的影響。
(七)其他風險,如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更多的外資商業銀行被允許進入中國信貸市場等所產生的風險。
第五條、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并在招股說明書正文中專設一部分,對其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說明。
商業銀行還應委托所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系統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提出改進建議,并以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形式作出報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隨招股說明書一并呈報中國證監會。
所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指出以上三性存在嚴重缺陷的,商業銀行應予披露,并說明準備采取的改進措施。
第六條、商業銀行計劃將所募集資金用于增設分支機構的,應披露所需資金數額、擬設地點等內容;募集資金僅用于增加資本的,可不必說明其具體投向;募集資金用于更新設備、收購兼并等其他用途時,需詳細披露募集資金投向。
第七條、商業銀行應在介紹發行人情況時詳細披露其所屬分行各自的名稱、地點、職員數和資產規模以及各支行、儲蓄所數量及地區分布等基本情況。
第八條、商業銀行在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前,應根據資產的潛在損失可能,提足各項損失準備或核銷不良資產,據以確定原股東投入的凈資產,并披露為解決不良資產問題已采取或擬采取的措施。此外,還應披露如下內容:
(一)最近三年年末貸款的“五級”分類情況,各級貸款呆賬準備金計提比例、呆賬核銷政策和程序;
(二)應收利息和其他應收款項準備金的提取情況,壞帳核銷程序與政策。
第九條、商業銀行應披露前三年主要貸款類別按月度計算的年平均余額及年平均貸款利率。
第十條、商業銀行還應就其所持政府債券和貸款披露如下內容:
(一)持有金額重大的政府債券的有關情況,包括面值、利率、到期日;
(二)重組貸款金額及其中逾期部分金額;
(三)貸款的集中度,即貸款量列前十名的客戶貸款金額占貸款總額的比例;
(四)貼現貸款占貸款總額比例超過20%(含20%)的,披露其金額及重要構成。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應披露前三年主要存款類別按月度計算的年平均余額及年平均存款利率。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存在逾期未償付債務的,應對其金額、利率、存款人或拆入人、未按期償還的原因、預計還款期等作詳細說明。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應披露最近三年每年年末和按月平均計算的年平均如下財務指標(必要時提供最近一期的財務指標):資本充足率、貸款質量比例、存貸款比例、短期資產流動性比例、拆借資金比例、中長期貸款比例、國際商業借款比例、利息回收率等,其中1-7項指標需列出簡要的計算過程。
對以上各指標在最近三年的變化趨勢、原因以及其他有關情況,還應作出分析。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披露可能影響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主要表外項目的總額及其重要情況,這些表外項目包括銀行承兌匯票、融資保函、非融資保函、開出即期信用證、開出遠期信用證、貸款承諾、外匯合約、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重要的空白憑證等。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聘請有商業銀行審計經驗的、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按中國獨立審計準則對其依據中國會計和信息披露準則和制度編制的法定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此外,應增加審計內容,聘請獲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特別許可的國際會計師事務所,按國際通行的審計準則,對其按國際通行的會計和信息披露準則編制的補充財務報告進行審計。
增加審計時需關注的內容包括:損失準備的提取及不良資產的的處置情況;重大表外項目及其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不同服務對象、經營項目及經營區域的資產質量、獲利能力和經營風險;法定財務報告與補充財務報告之間的主要差異等。
招股說明書正文中的財務資料均應摘自法定財務報告。補充財務報告作為招股說明書附錄披露,供投資者判斷商業銀行財務狀況和投資風險時參考。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號:
商業銀行財務報表附注特別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公開發行證券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商業銀行編制財務報表附注時,除應遵循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財務報表附注的一般規定外,還應遵循本規定的要求。
第三條、商業銀行應在主要會計政策中披露如下內容:
(一)說明貸款的種類和范圍,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的標準,及非應計貸款的帳務處理方法。
(二)說明計提呆帳準備的范圍和方法。根據余額一定比率計提的一般準備,應說明該比率是如何確定的;根據個別款項的實際情況認定的特別準備,應說明認定的依據,如根據對借款人還款能力、財務狀況、抵押擔保充分性等的評價。
(三)說明回售證券的計價方法、收益確認方法。
(四)對于外匯交易合約、利率期貨、遠期匯率合約、貨幣和利率套期、貨幣和利率期權等衍生金融工具,應說明其計價方法。采用公允價值的,還應說明公允價值取得方法,如市場比價、未來現金流量等。
對于投機活動的衍生金融工具及用于套期保值目的的其他衍生金融工具,應說明損益的確認方法,及將衍生金融工具確認為套期保值的標準。
第四條、商業銀行在會計報表主要項目注釋中應披露:
(一)按性質(如準備金、備付金等)分類列示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披露計算依據。
(二)按存放境內、境外同業披露存放同業款項。
(三)按拆放境內、境外同業列示拆放同業款項。
(四)按貸款性質(如信用、保證、抵押、質押等)列示短期貸款。
(五)應按如下格式披露應收利息及其壞帳準備:
帳齡 期初 期末
金額 比例 壞帳準備 金額 比例 壞帳準備
合計應收利息應按表內應收利息和表外應收利息分別披露。
(六)應按性質(如國債、金融債券回購)披露回售證券。
(七)應按下列格式披露中長期貸款:
性質 期初數 期末數
合計 1-3年 3年以上 合計 1-3年 3年以上
信用貸款
保證貸款
抵押貸款
質押貸款
合計
(八)應按下列格式披露逾期貸款:
性質 期初數 期末數
信用貸款
保證貸款
抵押貸款
質押貸款
合計
(九)應按下列格式披露呆滯貸款:
性質 期初數 期末數
合計 1-2年 2-3年 3年以上 合計 1-2年 2-3年 3年以上
信用貸款
保證貸款
抵押貸款
質押貸款
合計
(十)應按性質(如信用,保證,抵押和質押)分類披露呆帳貸款。
以上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中如有持本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單位貸款,應在各項目注釋中說明。
(十一)應按下列格式披露呆帳準備情況:
類別 期初數 本期計提 本期轉回 本期核銷 期末數
一般準備
特別準備
1、若本期某些款項計提呆帳準備的比例或金額較大,應說明計提的標準和理由。
2、說明對某些金額較大且逾期帳齡較長的款項不計提或計提呆帳準備比例較低的理由。
3、以前年度計提呆帳準備的比例或金額較大的款項,如在本期全額或部分收回,應說明原確定計提比例的理由及現收回的原因。
4、如已批準核銷呆帳的款項金額較大,應說明其性質和金額。若實際核銷的款項涉及關聯方款項,還應單獨披露。
(十二)應按下列格式披露同業拆入:
拆入性質 期初數 期末數
境內同業拆入
境外同業拆入
合計
(十三)應按下列格式披露存入承兌匯票保證金、信用證開證保證金、外匯買賣交易保證金等短期保證金:
款項內容 期初數 期末數
合計
(十四)應按下列格式披露發行的短期債券:
債券名稱 面值 發行日期 到期日 發行金額
(十五)應按性質披露銀行承兌匯票、融資保函、非融資保函、貸款承諾、開出即期信用證、開出遠期信用證、外匯合約、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等表外負債,包括它們的年末余額及其他具體情況。
(十六)披露比較式母公司會計報表中下列項目注釋:短期貸款、中長期貸款、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呆賬貸款總額、短期存款、長期存款總額、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投資收益。
第五條、商業銀行應按下列格式披露按幣種列示的資產負債情況:
項目 人民幣 美元 港幣 其他幣種合計 折合人民幣合計
資產項目:
――
負債項目:
――
資產負債凈頭寸
表外項目凈頭寸
貸款承諾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按如下格式披露貸款分布情況:
1、按行業分類的貸款情況
行 業 年 初 數 年 末 數
合 計
減呆帳準備金
貸款凈余額
2、按地區分類的貸款情況
地 區 年 初 數 年 末 數
合 計
減呆帳準備金
貸款凈余額
第七條、商業銀行應按以下格式披露資產流動性情況:
項目 已逾期 即時償還 3個月內 3個月至1年 1至5年 5年以上 總額
資產:
現金
存放中央銀行及存放同業
貸款
拆放
債券投資
其他資產
資產合計
負債:
存款
同業存放
其他負債
負債合計
表外頭寸流動性
流動性凈額
第八條、本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3號:
保險公司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公開發行股票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保險公司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編制招股說明書時,除應遵循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準則的一般規定外,還應遵循本規定的要求。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披露下述財務資料以及相關計算方法與依據:
(一)前兩年末經調整內在價值倍數;
(二)前兩年內在價值增長情況;
(三)前一年末保險公司內在價值總額、每股內在價值,以及經調整的發行后每股內在價值;
(四)前一年末保險公司估值總額、經調整的保險公司估值總額、經調整估值折讓。
第四條、保險公司應披露聘請的精算師事務所和經辦精算師,以及精算師費用。
第五條、保險公司應披露各種行業風險和公司自身風險。對這些風險因素能作出定量分析的,應進行定量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應進行定性描述。
(一)在行業風險方面,應披露的內容包括:
1、利率風險,即市場利率變動的風險;
2、欺詐風險,即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代理人不遵循最大誠信原則,違反法定義務,向保險公司隱瞞重要事實等的風險;
3、政策性風險,即因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變化而產生的風險,如因稅收、政府監管等方面政策的變化而產生的風險;
4、其他風險,即上述因素之外的行業風險,如經濟環境的變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其他金融服務業的競爭給保險業帶來的風險等。
(二)在公司自身風險方面,應披露的內容包括:
1、假設風險,即保險公司產品定價、計提各項責任準備金、計算內在價值與估值采用的利率假設等與實際不相符合,導致定價不充分、準備金計提不足等的風險。應分析厘定保險費率時采用的預定利率、預定附加費率等,計提各項責任準備金時采用的評估利率等,以及計算內在價值、估值時采用的貼現率、投資回報率等的依據是否充分、合理;
2、資產風險,即保險公司資產價值下降或未產生預期盈利能力的風險,尤其應分析資產風險的關鍵因素;
3、資產與負債匹配風險,即保險公司資產與負債在結構上不相匹配,對最低償付能力造成不利影響的風險;
4、再保險安排風險,即再保險安排不適當的風險;
5、人力資源風險,即重要人才缺失的風險;
6、其他風險,即在上述風險因素之外自身存在的風險,如巨災風險、資本充足率風險、政策性風險與保險產品條、款設計風險等。
第六條、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并在招股說明書正文中專設一部分,對其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說明。
保險公司還應委托所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系統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提出改進建議,并以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形式作出報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隨招股說明書一并呈報中國證監會。
所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指出以上三性存在嚴重缺陷的,保險公司應予披露,并說明準備采取的改進措施。
第七條、保險公司募集資金中計劃用于增設分支機構的部分,應披露相關計劃、所需資金數額、擬設地點等內容。僅用以增加資本的募集資金,可不必說明其具體投向。
第八條、保險公司應披露公司下述情況:
(一)在行業概覽及背景方面,應披露的內容包括:
1、中國保險業概覽;
2、與保險公司有關的各大類保險險種的市場狀況;
3、保險業監管架構。
(二)在保險公司自身情況方面,應披露的內容包括:
1、保險公司在市場競爭中的主要優勢和劣勢;
2、各分支機構的分布狀況,包括總公司、分公司數量(分別介紹一、二級分公司數量)及分布地區;
3、主要保險產品的市場占有情況;
4、自身展業制度、營銷人員及網絡,以及保險代理人制度、保險代理人數等;
5、投資理念、較具體的投資策略以及最近三年末、最近一期末(若需要,下同)
的投資組合概述;
6、保險產品的研究開發情況,包括研究開發能力,新保險產品研究開發進展等;
7、最近三年、最近一期(若需要,下同)內因國家利率政策調整,對其償付能力和經營成果等的影響;
8、保險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的關聯交易,例如保險、再保險、資產管理、擔保和代理業務等的有關情況,包括:主要交易方、業務性質、定價政策等。
第九條、保險公司應披露最近三年、最近一期原保險業務收入、費用與利潤的有關情況(可采取列表式),包括按險種大類劃分的保費收入、分出保費、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賠款支出、給付支出、退保金與手續費支出等。
保險公司如果是財產保險公司,還應說明本年已到結算損益年度長期保險業務、分入再保險業務長期責任準備金的轉回數;按未到期時間長短,說明未到結算損益年度長期保險業務、再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提存的長期責任準備金。
第十條、保險公司應扼要披露各主要險種保險費率的厘定依據與方法,包括預定利率、預定給付率與預定附加費率(人身保險),預定賠付率、預定附加費率(財產保險)等的確定情況等。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應披露最近三年末、最近一期末各主要險種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方法與依據。提存數與法定提存數存在重大差異的,應披露差異情況及其形成原因。
財產保險公司還應披露前一年、最近一期前期未決、當期已決賠款的金額與已相應提取準備金的重大差異,并說明差異形成原因。
人身保險公司還應披露前一年末不同預定利率保單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情況,包括準備金提存數(若提存數與法定提存數存在差異,應同時披露法定提存數)以及按合理利率計算的準備金調整數(若存在)。外部精算師應核實這一計算過程,并出具意見。外部精算師對此存在重大異議的,保險公司應予披露,并作出相應說明。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應披露前一年末的實際資產、實際負債與實際償付能力,以及法定最低償付能力。當實際償付能力較低時,應披露其原因,已采取及擬采取的措施。
保險業監管部門最近三年、最近一期對其償付能力提出過異議的,保險公司應予披露,并作出相應說明。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應披露最近一年末、最近一期末承擔保險責任列前十位的保單保險責任,并披露相應采取的風險防范措施等。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應披露尚處有效期的重大分保事項的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按如下格式披露最近一年末經調整的凈資產以及內在價值:
金 額
合并報表凈資產額
加:預計發行新股所得款項額
加或減:對資產所作的市價調整:
對資產一所作的市價調整
對資產二所作的市價調整
…
減:最低償付能力要求
減:責任準備金增提(如果存在準備金不足)
經調整的凈資產
加:有效保單價值
經調整的內在價值
經調整的每股內在價值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應披露最近三年、最近一期重要資金運用項目的有關情況(可采用列表式),包括投資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買賣企業債券、投資證券基金與拆出資金等項目的期末余額與各期收益率等。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應披露最近三年、最近一期下述財務指標:自留保費與所有者權益之比,自留保費增長率,分保比率,速動比率,保險業務成本率(財產保險),保單負債綜合成本(人身保險),承保利潤與投資收益兩年平均比率,利潤總額與所有者權益之比,準備金、權益與自留保費之比,準備金與權益之比,賠付率(財產保險),給付率(人身保險)與退保率(人身保險)。
保險公司應說明以上指標在最近三年、最近一期的變化趨勢、原因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在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前,應根據現存的重大潛虧,包括潛在利差損與不良貸款等,提足各項損失準備或予以剝離等,據此確定原股東投入的凈資產,并披露為這類問題已采取、擬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應聘請有保險公司審計經驗的、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按中國獨立審計準則對其依據中國會計和信息披露準則和制度編制的法定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此外,應增加審計內容,聘請獲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特別許可的國際會計師事務所,按國際通行的審計準則,對其按國際通行的會計和信息披露準則編制的補充財務報告進行審計。
增加審計時需關注的內容包括:損失準備的提取及不良資產的的處置情況;重大表外項目及其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不同服務對象、經營項目及經營區域的資產質量、獲利能力和經營風險;法定財務報告與補充財務報告之間的主要差異等。
招股說明書正文中的財務資料均應摘自法定財務報告。補充財務報告作為招股說明書附錄披露,供投資者判斷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和投資風險時參考。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應將精算師評估報告作為招股說明書附錄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4號):保險公司財務報表附注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