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9-08-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國農業銀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貸款項目的獨立評審工作,提高貸款項目評估的科學性、準確性,防范貸款風險,根據中國農業銀行項目評估專家委員會(簡稱評估專家委員會)。
第二條 評估專家委員會是協助中國農業銀行總行做好貸款項目評估工作的評估咨詢機構。
第三條 評估專家委員會委員根據國家產業政策、金融政策及中國農業銀行信貸政策和評估辦法,在中國農業銀行項目評估專家委員會的組織下,全面、客觀、公正、科學地開展貸款項目評估或咨詢工作。
第二章 評估專家委員會
第四條 評估專家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選聘并組織系統內項目評估人員和系統外評估咨詢專家,參加總行組織的貸款項目的評估和行業、產品市場信息咨詢工作。
第五條 評估專家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總行分管評估業務的副行長兼任,副主任由總行項目評估部正副總經理兼任。
第六條 評估專家委員會實行主任辦公會議制度,重大事項由主任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七條 評估專家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評估專家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評估專家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總行項目評估部。
第八條 評估專家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起草、組織、實施有關評估專家委員會工作章程、制定、規定、辦法和工作計劃;負責評估專家委員會委員的資格初審、選聘、調用及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充實、調整中國農業銀行項目評估咨詢專家人才庫;負責其他與評估專家委員會有關的事宜。
第三章 評估專家委員會委員
第九條 評估專家委員會委員從中國農業銀行系統內和社會經濟管理部門及中介咨詢機構等企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中選聘。
系統內委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職稱;
2.年齡在55歲以下,身體健康;
3.從事信貸或貸款評估工作不低于5年,工作作風廉潔、嚴謹、客觀、公正;
4.熟悉中國農業銀行信貸政策、評估辦法,能組織或參與評估工作,并解決評估業務中的復雜問題,有較強的文字綜合能力。
系統外委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具有高級職稱,身體健康;
2.了解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及經濟法律法規;
3.具有較高的理論素養,在某一行業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在本行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4.工作作風廉潔、嚴謹、客觀、公正。
第十條 評估專家委員會委員承擔的義務: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全面貫徹中國農業銀行信貸政策,認真執行中國農業銀行評估辦法;
2.認真履行評估或咨詢職責,主動發揮聰明才智,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及時提交評估報告或咨詢報告;
3.嚴格遵守有關的保密規定,未經有關部門允許,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泄露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機密、商業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提供評估報告等內部文件、資料;
4.廉潔自律,自覺維護中國農業銀行形象。
第十一條 評估專家委員會委員享有的權利:
1.評估或咨詢工作中可以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并有權向評估專家委員會反映;
2.根據需要可借閱評估專家委員會辦公室有關資料;
3.享有對評估專家委員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4.享有評估專家委員會規定的有關待遇的權利。
第四章 評估專家委員會委員的管理
第十二條 評估專家委員會委員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工作需要不斷調整充實,保證組織的高效運作。
第十三條 評估專家委員會委員由中國農業銀行總行評估專家委員會頒發聘書,聘期一般為兩年,可以連聘連任,到期不續聘者自行解聘。
第十四條 系統外委員主要是為農業銀行開展評估咨詢工作,若參與總行組織的貸款項目評估,則實行一事一聘。系統內委員要服從評估專家委員會辦公室的調度,參加總行組織的異地評估。
第十五條 評估專家委員會要定期對其所屬的委員進行考核,年底提出書面考核意見,并對考核成績突出的給予必要的表揚和獎勵。對不能勝任評估工作的予以解聘。
第五章 評估專家委員會工作程序
第十六條 選聘委員。各一級分行或有關部門推薦的委員候選人(系統內委員候選人由各一級分行推薦,系統外委員候選人由有關部門推薦),經評估專家委員會辦公室初選后,由評估專家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后予以聘任。
第十七條 調用委員。評估專家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評估工作計劃和需要統一調用委員,進行貸款項目評估或咨詢。
第十八條 評估項目。評估專家委員會委員按照評估專家委員會的指派,作為貸款項目主評估人或參與人,組織或參與評估工作。
第十九條 提交評估報告或咨詢報告。評估或咨詢結束后,評估專家委員會委員向總行項目評估部提交評估報告或咨詢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評估專家委員會委員參加總行組織的貸款項目評估工作或咨詢工作,所需的差旅費、住宿費、工作報酬(系統外委員)及出差補貼,按照評估專家委員會制度的有關費用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由評估專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