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價[1996]335號
頒布時間:1996-12-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海關總署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近年來,進口汽車配件(包括所謂“拆解件”,以下同)是不法商人進行價格瞞騙的重點商品,據統計,全國海關對該類商品的審價補稅額約占審價補稅總額的10%左右。此外,此類商品進口狀態比較復雜,審價十分困難。為了加強對該類商品的審價,打擊價格瞞騙行為,經商總署監管司,現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進口舊汽車配件的估價(一)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汽車工業產業政策>的通知》(國發[1994] 17號文件)中關于禁止進口舊汽車和摩托車、舊拆解車的政策規定精神,今后凡申報為舊汽車配件的,除進口證明(《進口配額證明》、《進口許可證》和《登記證》)上注明為“舊”配件者外,一律不準進口。
(二)對進口證明上注明“舊”配件所進口的汽車配件,可視其新舊程度估價,但不得低于新件價格的60%。
(三)對進口證明上未注明“舊”配件者,對其所進口的汽車配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折舊估價,應一律按新件估價征稅。
二、關于統一對進口汽車配件的估價作法(一)進口汽車配件凡海關價格資料庫中有參考價格的,應參照參考價格估價。
(二)如進口汽車配件中部分有參考價格,部分沒有參考價格,應按下述辦法估價:對有參考價格的部分,逕按參考價格估價并計算出參考價格同申報價格的平均差幅,用此差幅來調整海關無參考價格的配件的申報價格,并按此估價征稅。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以往文件規定凡與本通知上述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