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97]64號
頒布時間:1997-03-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海關總署:
為支持我國遠洋漁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對遠洋漁業企業進口漁用設備和運回國內的自捕水產品稅收政策規定如下:
一、從1996年4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對遠洋漁業企業進口自用、國內不能生產的遠洋漁船、輪機及甲板設備、冷凍設備、船用加工機械設備、船用通訊設備等直接漁用物資(具體品種見附表一)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遠洋漁業企業進口上述物資及其零部件,需事先向農業部提出申請,經農業部漁業局審核后,匯總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海關總署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批準文件通知企業所在地海關辦理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手續,并作好后續監管工作。
二、遠洋漁業企業的漁船在公海或按有關協議規定的國外海域捕獲、并運回國內銷售的自捕水產品(包括自捕水產品的加工制品),視同為非進口的國內產品,不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國內銷售環節增值稅按現行規定執行。
遠洋漁業企業在上述海域捕獲需運回國內的自捕水產品,應向農業部提出申請,經農業部漁業局審核匯總,集中編制《遠洋漁業企業自捕水產品運回國內年度計劃表》(見附表二),報送海關總署,由海關總署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后,直接下達遠洋漁業企業所在地海關,抄送遠洋漁業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海關據此辦理自捕水產品驗放手續。
遠洋漁業企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口貨物原產地暫行規定》,不得將從境外購進或串換的水產品作為自捕水產品報運入境。海關應對遠洋漁業企業運回自捕水產品及其加工制品的品種、數量進行嚴格審查,對非自捕水產品及其加工制品,應照章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享受上述稅收政策的遠洋漁業企業必須取得《農業部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的企業。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遠洋漁業進口物資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產品目錄
2.遠洋漁業企業自捕水產品運回國內年度計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