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部公告1996年第1號
頒布時間:1996-03-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按照歐盟普惠制方案規定,所有普惠制受惠商品都應由受惠國直接運輸到歐盟。如果因運輸、倉儲等原因需經過受惠國或歐盟以外的國家或地區,該貨物須由當地海關監管,不得投入當地市場銷售或使用,除了卸載、重載或其它為使貨物處于良好狀態而進行的操作外,不得對其進行其它加工。
經與歐盟和香港有關當局協商后,外經貿部決定授權國家商檢局駐香港機構“香港中國檢驗有限公司”在港簽發“未再加工證明”,作為中國經香港轉輸歐盟各國普惠制受惠商品在港未進行加工的證明。具體規定如下:
一、中國經香港轉輸歐盟的普惠制受惠商品,除附有商檢局簽發的普惠制原產地證書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才能享受普惠制關稅優惠待遇;
(一)具有在中國簽發的聯運提單。
(二)由國家商檢局駐香港機構“香港中國檢驗有限公司”在各簽證機構簽發的普惠制原產地證書第四欄加蓋“未再加工證明”印章,并簽字、注明日期。
二、“香港中國檢驗有限公司”負責“未再加工證明”的退證查詢工作。
三、本規定自1996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