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調整進口小汽車關稅稅率和進口小汽車減免稅的公告
頒布時間:1994-0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海關總署
國務院決定,自1994年1月1日起調整進口小汽車關稅稅率和進口小汽車減免稅政策,嚴格控制減免稅,按照統一的稅收政策實行對小汽車進口的宏觀管理。國務院通知如下:
一、適當降低小汽車進口關稅稅率。排氣量3升及其以下汽油機小汽車和排氣量2.5升及其以下的柴油機小汽車的進口關稅稅率調低為110%;排氣量3升以上的汽油小汽車和排氣量2.5升以上的柴油機小汽車的進口關稅稅率,調低為150%。
二、除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無償贈送的、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和我國政府與其他國家政府協議規定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的機構、人員進口的小汽車以外,其他任何機構、人員進口小汽車,一律由海關照章征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其他稅費。
三、1993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已經有關部門批準并領取有關證明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進口但尚未進口汽車,其減免稅有效期可順延至1994年3月31日,過期一律按法定稅率照章征稅。
四、本通知所述的小汽車系指:小轎車、旅行小客車、越野吉普車、面包車、工具車。
五、國務院或國務院各部門原有文件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執行。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