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函財[1992]291號
頒布時間:1992-05-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交通部
各省、自治區交通廳,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哈爾濱、沈陽、大連、青島、南京、寧波、重慶、西安、廣州、廈門、深圳、武漢市交通局:
現將海關總署署稅[1992]252號《關于取消進口調節稅的通知》中有關從今年四月一日起調高小汽車進口關稅稅率的規定轉發給你們(見附件),請據此作為進口小汽車計征車輛購置附加費的依據。交通部、財政部和海關總署(91)交財字600號《關于非貿易渠道進口車輛改由進境地交通部門征收車輛購置附加費的通知》所附進口車輛關稅稅率同時停止執行。
今后對按組合價格計征車輛購置附加費的各種進口車輛,在計算有關稅額時,均以當地海關公布的稅率作為計費依據,請與海關加強聯系。
附件:海關總署署稅[1992]252號《關于取消進口調節稅的通知》中有關調高小汽車進口關稅稅率部分內容
從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同時調高一般攝像機和小汽車的進口關稅稅率。一般攝像機由80%調高到100%(指優惠稅率,下同);發動機排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小汽車(包括越野車和9座以下的旅行小客車等,下同)關稅稅率由120%調高到220%,發動機排量在2000毫升及以下的小汽車和其他機動小客車(30座及以下)由120%調到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