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79]221號
頒布時間:1979-11-28 11:28:25.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接對外貿易部、外交部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九日(79)貿關行字第480號關于海關對外國駐華使、領館公務人員進口汽車等自用物品規定的抄件稱:“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和各國的一般做法,同時照顧到實際情況,經兩部商定,對各國駐華使、領館公務人員在到任半年內,準予免稅進口自用汽車一輛,但在進口后兩年內不得轉讓;汽車的轉讓,應事先得到海關的批準;……。享受使、領館待遇的外國或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內的公務人員,也比照本規定辦理。”
關于對外國駐華使、領館公務人員進口自用汽車的免稅問題,我部同意對外貿易部、外交部上述意見。同時為了照顧實際情況,對各國駐華使、領館公務人員以及享受使、領館待遇的外國或國際組織駐華機構的公務人員自用的汽車、摩托車、自行車、可以免征車輛使用牌照稅。至于其他駐華機構如通訊社、民航辦事處、貿易團體等單位和這些單位中的人員自用的汽車、摩托車、自行車,仍應按照我部(78)財稅字第2號通知規定繼續征收車輛使用牌照稅。本通知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