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征字[1987]3號
頒布時間:1987-03-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加發南京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各公局:
近據一些省、市稅務部門反映,在對車船使用稅的征管工作中,由于車船使用稅是由納稅人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完稅證一般都在車船使用單位入帳,造成外出行駛的車船沒有完稅證明,給納稅檢查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并發生了本地已稅車船在外地被重復征稅的情況。為解決這一問題,以利于各地稅務檢查工作的順利開展,經研究,決定對繳納車船使用稅的納稅人建立《車船使用稅納稅記錄卡》(以下簡稱《記錄卡》)。《記錄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統一制定,基層稅務機關視同完稅證管理,與完稅證同時填發并加蓋基層稅務機關完稅印章。《記錄卡》由車船使用人保存,并隨車船同行,以備稅務機關查驗。《記錄卡》的具體執行日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但最遲應于1987年7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