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3]368號
頒布時間:1993-11-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安徽省稅務局:
你局稅地字[1993]第434號《關于對投資聯營的房產征收房產稅問題的請示》和稅地字[1993]第461號《關于對融資租賃房屋征收房產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局意見,即:
一、對于投資聯營的房產,應根據投資聯營的具體情況,在計征房產稅時予以區別對待。對于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情況,按房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對于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聯營風險的情況,實際上是以聯營名義取得房產的租金,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繳房產稅。
二、對于融資租賃房屋的情況,由于租賃費包括購進房屋的價款、手續費、借款利息等,與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內涵不同,且租賃期滿后,當承擔方償還最后一筆租賃費時,房屋產權要轉移到承租方,這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分期付款購買固定資產的形式,所以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以房產余值計算征收。至于租賃期內房產稅的納稅人,可由你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稅[2009]128號文件規定,灰色字體部分失效。)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