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941號
頒布時間:2004-08-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有利于加強稅收管理和方便納稅人的原則,現將《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中列入下放管理層級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免征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審批項目”實施后,有關政策和審批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準進行的國有(含國有控股)企業改組改制而發生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不屬于上述情況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仍應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二、凡符合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條件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由轉讓方或受讓方按本通知附件《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申報文件的規定》的要求,報上市公司掛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國家稅務局審批。
三、上市公司掛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國家稅務局按規定審批后,應按月將審批文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在辦理上述審批過程中,遇有新情況、發現新問題應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報告。
四、國家稅務總局將不定期對上市公司掛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國家稅務局的審批工作進行檢查、督導。
五、本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4號)同時廢止。
附件: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申報文件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八月二日
附件:
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申報文件的規定
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范圍,需要明確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須由轉讓方或受讓方按下列要求向上市公司掛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國家稅務局提出申請報告,具體內容包括:
一、轉讓方名稱、地址、隸屬關系、經濟性質。
二、受讓方名稱、地址、隸屬關系、經濟性質。
三、轉讓股權的股數和金額、轉讓形式、批準部門,以及申請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理由。
四、申請報告應附下列證明文件和材料:
?。ㄒ唬﹪鴦赵杭捌涫跈嗖块T或者省級人民政府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的批準文件。
?。ǘ┥鲜泄緡泄蓹酂o償轉讓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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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茏尫健镀髽I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五)向社會公布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事宜的預案公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