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2]941號
頒布時間:2002-11-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北京、上海、浙江、江蘇、廣東?。ㄖ陛犑校┑胤蕉悇站郑?/P>
經國務院批準,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將上海、廣東、浙江及江蘇等四省(市)電信業務資產(含劃轉給中國電信集團公司的地方國有農村電話資產,不包括特殊通信、國際出入口局和國際光纜資產)進行重組,成立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為了保證電信企業改革的順利進行,現對由此而涉及的印花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因廣東、浙江、江蘇及福建四省農話資產劃入而導致增加的資本公積金,免征印花稅。
二、對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屬的上海、廣東、浙江及江蘇四個省級子公司新設立的資金帳簿,免征印花稅。
三、上述公司在重組上市過程中所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四、上述公司免稅資金在重組上市過程中經評估發生的資產增值轉增資本公積,及今后新增加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按有關規定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