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47號
頒布時間:2006-01-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陜西省國家稅務局:根據財稅[2009]9號文件規定,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你局《關于明確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具體范圍的請示》(陜國稅發〔2005〕212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4號)規定的“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由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含)以下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本批復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