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函[1994]46號
頒布時間:1994-06-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務院
財政部、國家體改委、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法制局:
你們聯合上報國務院《關于停止執行企業以留利再投資退40%所得稅規定的報告》<(94)財政字第5號>收悉。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現批復如下:
同意停止執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十三條第六款“企業遵照國家產業政策,以留利安排生產性建設項目或者補充流動資金的,經企業申請,稅務部門批準,可以退還企業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40%稅款”的規定,并由你們行文通知各地區、各部門。
國務院
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