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財企一[1993]7號
頒布時間:1993-01-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稅務局
根據市勞動局、市體改辦印發的《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工資管理暫行辦法》和本市轉發財政部、國家體改委印發的《股份制試點企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中第三十八條:“企業應向主管財政、稅務機關報送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總額和所依據的文件及有關資料,主管財政、稅務機關按不超過當地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平均水平110%的范圍內,核定企業的計稅工資標準。計入成本、費用的工資總額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其超過部分在繳納所得稅時予以調整”的規定。現對股份制試點企業的計稅工資標準問題,提出如下暫行辦法:
一、股份制試點企業可根據各自的工資基數、經營情況等特點在下列兩種辦法中選擇一種作為本股份制試點企業的計稅工資標準,以后不再變更。
1、以當年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平均水平的110%作為計稅工資標準,超過計稅工資標準部分由財稅機關計征所得稅。
超計稅工資標準額=本股份制試點企業報告期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工資總額-(全市全民企業報告期職工平均工資×本股份制試點企業報告期平均人數×110%)
如股份制試點企業上年實發平均工資已高于上年本市全民所有制企業平均工資10%以上的,可以本股份制試點企業上年實發平均工資為基數,按全市全民所有制企業人均工資的平均增長率作為計稅工資標準,超過部分,照章征收所得稅。
超計稅工資標準額=本股份制試點企業報告期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工資總額-[本股份制試占企業上年實發的職工平均工資×本股份制試點企業報告期職工平均人數×(1+本市全民企業人均工資平均增長率)]
2、以“兩個不超過辦法”作為計稅工資標準,即工資總額實際增長率不超過實現稅利增長率,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率不超過凈產值勞動生產率增長率,超過部分,照章征收所得稅。
超計稅工資標準額=本股份制試點企業報告期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工資總額-本股份制試點企業上年實發的職工平均工資×[1+本股份制試點企業報告實現稅利(或凈產值勞動生產率)比上年實現稅利(或凈產值勞動生產率)增長率+市統計局公布的職工生活費價格指數比上年增長幅度] ×本股份制試點企業報告期職工平均人數
上述兩種辦法中,報告期工資增幅過大的,在核定計稅工資標準時可適當調整。
二、新組建的股份制試占企業一般按同行業全民所有制企業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作為本股份制試點企業基期年職工平均工資。
三、報告期內設制的股份制試點企業全年度實行計稅工資辦法。
四、每年全市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年平均工資及增長率于隔年3月15日以前由市勞動局會市財稅局公布。
五、發行人民幣特種股票超過股份總額25%的股份制試點企業,經批準可按照外商投資企業辦法辦理。
六、浦東新區內的股份制試點企業批準工資基數增加的20%部分,可列入計稅工資標準基數。
以上辦法,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稅務局
199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