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5]094號
頒布時間:1995-03-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最近,一些地方詢問,執行新稅制之后,對繳納增值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計提交際應酬費時,其銷售凈額或業務收入中是否包括增值稅銷項稅額。為統一政策,現明確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銷貨凈額和業務收入總額,是指企業銷售收入或業務收入的賬面凈額,不包括企業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所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因此,增值稅銷項稅額不應計提交際應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