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4]068號
頒布時間:1994-03-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現對交通部直屬企業繳納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1994年1月1日起,交通部所有直屬企業,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照章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交通部直屬的上海海運(集團)公司,廣州海運(集團)公司,大連海運(集團)公司應以核心企業,獨立經濟核算的其他成員企業分別為所得稅納稅人,按適用稅率在納稅人所在地繳庫。
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中國長江航運集團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另行規定。
三、交通部直屬施工企業第一航務工程局,第二航務工程局,第三航務工程局,第四航務工程局,天津航道局,上海航道局,廣州航道局,第一公路工程總公司,第二公路工程局,北京中交建筑安裝工程公司以及所屬的二級施工企業,均統一由局,總公司(公司)為所得稅納稅人,按適用稅率在納稅人所在地繳庫。
中國公路工程咨詢監理總公司是交通部直屬的第三產業,可享受國家規定的第三產業有關稅收優惠,免稅期滿后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該公司所屬在京的二級公司暫以總公司集中納稅,在北京繳庫。
四、關于對外經濟合作企業所得稅問題。交通部直屬的中國港灣建設總公司,中國公路建筑總公司,中國海員對外技術服務公司,中國海洋工程服務公司,應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交通部直屬的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均應以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為所得稅納稅人,按適用稅率在納稅人所在地繳庫。
六、交通部直屬企業投資興辦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所得稅統一規定執行。
七、交通部直屬企業用國有資產興辦的國有企業,除另有規定者外,均應以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為所得稅納稅人,按適用稅率在納稅人所在地繳庫;交通部直屬企業用國有資產或非國有資產興辦的集體企業,應以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為所得稅納稅人,按適用稅率就地繳庫。
八、交通部所屬事業單位繳納所得稅問題將另行規定。
九、上述企業所得稅,屬于中央財政預算收入的,繳入中央金庫;屬于地方財政預算收入的,繳入地方金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