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4]220號
頒布時間:1994-10-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現對外貿企業繳納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從1994年1月1日起對原未實行利改稅的所有外貿企業,工貿公司,均應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各類外貿企業(包括外貿公司和工貿公司)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以獨立核算的企業為納稅人,按適用稅率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標為灰色部分已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
三、考慮到外貿企業財務核算的具體情況,外貿企業的所得稅可按季預繳,年終進行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