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監1[1991]1878號
頒布時間:1992-12-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海關總署
廣東分署,各局、處級海關:
為鼓勵外商投資企業發展外向型經濟,支持企業發展進料加工、產品復出口業務,我署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制定印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履行產品出口合同所需進口料件管理辦法》<(86)署貨字第1183號>。《辦法》第二條規定對“機械設備、生產用車輛”是作為保稅貨物進行監管。在實際工作中,海關對“三資企業進口的機器設備、生產用車輛”予以免稅的依據是一九八三年和一九八四年海關總署、財政部、經貿部聯合下發的《關于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進出口貨物的監管和征免稅規定》<(83)署稅字第995號>和《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進出口貨物的監管和征免稅規定》[(84)]署稅字第233號>以及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為此,現決定該《辦法》和第二條中“機械設備、生產用的車輛以及”十二字及第三條中“機械設備、生產用車輛和”十字予以刪除。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