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1995]29號
頒布時間:1995-10-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務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自1985年開始實行的出口退稅政策,對鼓勵外貿出口,擴大創匯,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目前出口退稅工作存在著少征多退、退稅規模超出財政負擔能力等問題,為了既支持外貿的發展,同時又兼顧到財政的實際情況,國務院決定調低出口貨物退稅率。現通知如下:
一、1996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報關離境的出口貨物按下列稅率計算退稅:
(一)煤炭、農產品出口退稅率仍為3%;
(二)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的工業品和按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其他貨物,出口退稅率由10%調減為6%;
(三)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其他貨物,出口退稅率由14%調減為9%.
二、1995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出口的貨物未退稅的,繼續按原規定的退稅率計算退稅,并結轉到1996年1月1日以后,經稅務部門嚴格審核,按出口的時間先后辦理退稅。
國務院
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