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6]218號
頒布時間:1996-11-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在全國推行10個月以來,在各級國家稅務局的積極努力和有關企業的配合下,已經取得了積極的進展。為了加強對開具的百萬元以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效管理和稽核,總局在1995年底下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233號)中曾明確要求各地將開具的百萬元以上增值稅發票數據上報到總局進行稽核,在今年下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推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的通知》(國稅發[1996]139號)中又一次重申和強調了對此項工作的要求。但到目前為止,據統計,各地1至9月開具的百萬元以上增稅專用發票上報到總局的僅為1.5萬筆,致使整個稽核系統不能有效運轉,嚴重影響了這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期間上報情況比較好的地區是河北、貴州、寧波、安徽、河南、山東、廣西,比較差的地區是湖南、青海、新疆、北京、遼寧、湖北。為此,總局決定從1997年1月起,定期對百萬元以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稽核情況進行通報,并就有關稽核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要及時督促所轄各地市國家稅務局的百萬元以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稽核工作,要求必須將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百萬元以上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全部上報總局進行行稽核。
二、各地市國家稅務局必須在1997年1月25日以前將1996年1月至12月開具的百萬元以上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指未上報的)全部通過計算機廣域網傳送至總局信息中心。稽核工作流程見附件。
三、總局將在1997年2月詳細統計各地上報數據情況,對未及時上報的地市國家稅務局及所在省國家稅務局提出通報批評,并追補缺報數據。
四、各地市國家稅務局上報數據后,要及時取回稽核結果和核查單。要求根據核查單的內容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返回總局。
五、各省、自治區國稅局要按時把本省、自治區所轄各地市國稅局的上報與稽核情況從總局取回,并根據稽核結果檢查督促所轄各地市的上報及核查情況。
百萬元以上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工作流程
一、防偽系統開具發票后,有關信息會自動記錄在硬盤上。待申報納稅時,可將開具的發票存根聯信息轉存到軟盤上,即可報送各地國家稅務局信息中心。
二、企業申報的抵扣聯,認證系統認證后,可將發票信息記錄到盤上,送各地市國家稅務局信息中心。
三、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存根聯或抵扣聯信息無法用上述方式自動存放到軟盤上,為了保證上報全部百萬元以上增值稅專用發信息,要求必須通過手工錄入到軟盤上,送各地市國家稅務局信息中心。
四、各地市國家稅務局信息中收到發票信息后,通過本地局域網前臺采集軟件將數據讀入,并發送到后臺,而后通過后臺傳輸軟件(TRANS)直接傳送到總局(注:X.25網未通的地市,可在后臺有TRANS軟件將數據存入在軟盤上,通過郵寄報送到總局信息中心)。以后各地應將每月開具發票的數據在次月25日前傳送到總局。
五、總局每月完成稽核,各地國家稅務局應于次月10日前取回稽核結果和查單。
六、各省及所轄地市的上報及稽核情況按地區編碼以文本方式放在總局服務器的/JH子目錄下,用FTP自行取回。
七、各地市國稅局用TRANS軟件取回核查單后,通過采集軟件打印出核查單,進行人工核查,并在2個月內將核查結果網絡傳送到總局。
收集及上報數據過程中如有問題,請與總局和長城計算機集團公司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