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94]100號
頒布時間:1994-12-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北京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對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以下簡稱使領館)在指定的加油站購買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稅實行零稅率,具體通知如下:
一、指定北京市石油產品銷售公司所屬的三里屯加油站和日壇加油站經營供應使領館不含增值稅的汽油、柴油業務。
二、使領館須持“使館購用不含稅汽(柴)油憑證”(格式見附件)到上述兩個加油站購買不含稅汽油票。加油站據此以不含增值稅的價格供應油票。“使館購用不含稅汽(柴)油憑證”由外交部印制,按外交對等的原則,登記分發給有關使領館。
三、使領館憑購買的油票加油時,須出具在油票上注明車號,并加蓋“____使(領)館加油專用章”的油票。否則,加油站應拒絕加油。“____使(領)館加油專用章”由使領館刻制,并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備案。
四、北京市石油產品銷售公司須將銷售給使館的不含稅汽(柴)油單獨記帳,單獨核算。按月將收回的符合規定油票和“使館購用不含稅汽(柴)油憑證”匯總,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審核無誤后,按油票數量辦理增值稅零稅率手續,即免征銷售汽(柴)油增值稅,進項稅款抵減其他油品的應納增值稅。
五、對使領館1994年從上述指定的兩個加油站購買的汽(柴)油,經外交部按對等的原則確認后,可憑購油發票,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一次性辦理退稅。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須將報來的發票與加油站的發票存根聯核對無誤后,方能辦理退稅。
六、北京市以外的外國駐華領事館購買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稅實行零稅率問題,請有關省、自治區、市國家稅務局比照上述辦法辦理,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七、本通知從1995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使館購用不含稅汽(柴)油票憑證”(略)